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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违法强制拆除,四大赔偿一定要收藏

 昵称43561860 2022-04-09

房子被强制拆除后,损失赔偿始终是困扰着被征收人的一个难点问题:找谁来承担损失?赔偿时按照哪年的标准算?损失如何证明...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的相关案例为大家普法:房屋被拆,可以索要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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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案件中,区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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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明确了赔偿的重要原则,赔偿请求人也就是我们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可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补偿方案规定的全部补偿权益,通俗讲,我们合理的补偿是500万,不能因为我们申请了国家赔偿而低于500万。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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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有哪些?

一、房屋损失

房屋的损失可以说是整个行政赔偿最关键的部分。根据最高法裁定(2018)最高法行再34号要旨可知,因行政赔偿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应得到的赔偿应不低于依法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故可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所在地段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关于赔偿标准的时间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赔偿评估时点,二是以赔偿决定、生效判决最终作出时为赔偿评估时点。最高法在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中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

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关于房屋其他物品的损失,一般是由当事人列明清单、提供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生活经验来进行判断。

但是存在突然的违法拆除行为,损失无法统计时该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也就是被征收人刘女士,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意思呢?自己的损失原则上由被拆迁老百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如果因为被告清除部门原因造成举证困难,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谁都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怎么办?不利责任应当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这一观点大家可以查询最高法相关案例作为参考:(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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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房费用损失

租房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因房屋被非法强拆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是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过渡费的标准来计算,所以涉及到被拆房屋的面积。

四、利息损失

拆房的赔偿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诉讼中,想要证明一个事实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强调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相互印证。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列明财产名录并标明价格之后,应当将购买时的票据、财产的使用情况及现存状况、财产照片等附在其后,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遇到强拆不要惊慌,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因为法律规定是客观条件,维权策略同样也很重要,专业律师会结合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帮助拆迁户证明一些“难以证实”的事实,让拆迁户在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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