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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NG

 航海资料收藏 2022-04-10

1. the shore gang numbers and airdraft for make discharge sequence. 

W/NO.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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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LOA ALLOWED - 300M

MAX. DRAFT ALLOWED - 14.5M

RESTRICTION ON AIR DRAFT: 16M

DISCHARGING RATE: ABT 35,000-40,000MT/DAY BYS/U#1,2 (ASSIGNED FOR #101 )

DISCHARGING HOURS: 24 HOURS

W/NO.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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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LOA ALLOWED - 300M

MAX. DRAFT ALLOWED - 14.5M

RESTRICTION ON AIR DRAFT: 15M

DISCHARGING RATE: ABT 30,000-35,000MT/DAY BYCS/U#3,4 (ASSIGNED FOR #102 )

DISCHARGING HOURS: 24 HOURS

 2. Sailing vessels should fill all ballast tanks to minimize the freeboard and reduce the effects of a strong wind. A panamax vessel should have heavy ballast condition in her No.4 cargo hold to make fore draft about 6 meters and aft draft about 8 meters. A cape-size vessel should have heavy ballast in her No.6 cargo hold to make fore draft about 8 meters and aft draft about 11 meters.

Main engine should be warmed up in exc.ellent condition prior to                sailing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 quick speed up. A pilot ladder shall be              rigged on the ship's portside before departure irrespective of                        the season  

3.Ship’s chandler information

   I.Alfa & Omega Ship SupplyLtd. 

PIC: Mr. MartinYoung          

Tel:+886-4-26578561               

Fax:+886-4-26579634               

Cell Phone:+886-933-762615        

E-mail: yoshimoto.service@gmail.com

II.Great Dart Supply Co., Ltd

PIC: William Cheng

Tel : + 886 4 2656-4750

Fax : + 886 4 2657-7479

Cellphone: + 886 931 670-123

E-mail: tsai2322@ms19.hinet.net

图片

壹、 船舶與岸臺通信

港埠無線電話通信(特高頻無線電 VHF): 

1. 臺中港 VTS:VHF 第 14 頻道及第 16 頻道,24 小時作業及守值。位置:24°17'23'.7N   120°31'01'.4E

2. 呼號:臺中港 VTS。

3. 海事特高頻頻道:

(1) 第 16 頻道(CH16)156.8MHZ,供遇險、緊急事故或安全信文等通信之用。

(2) 第 14 頻道(CH14)156.7MHZ,供港埠作業,為船舶報到、船岸及船舶與引水人聯絡之用。

(3) 第 12 頻道(CH12)156.6MHZ,供港勤作業,為引水人、引水船、拖船間聯絡之用。

4. 通信距離:約 20 浬。

5. 通信內容:

(1) 船舶進出港信文之聯繫。

(2) 船舶有關聯繫事項。

(3) 其他緊急事項。

6. 通話優先順序:

(1) 遇險、緊急及安全信文。

(2) 出港船舶。

(3) 港外等候進港船舶。

(4) 港外錨泊船舶。

7. 使用語言:

(1) 英語。

(2) 國語。

8. 注意事項:一律使用明語,除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密語或私人交談。

9. 通話程序: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訂定之無線電通話規定及程序辦理。

二、 船舶預計抵達臺中港外海時間(ETA)之報告: 

船舶距臺中港約 20 浬或到港兩小時前,應以 VHF 第 14 頻道或第 16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並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之標準船舶報告制度(SRS)報告下列事項: 

1. ALFA:船名、呼號

2. CHARLIE 或 DELTA:船位

3. INDIA:ETA 臺中港

4. QUEBEC:故障、損壞、不合格或限制

三、 船舶抵達臺中港外海之報告:

船舶距臺中港南防波堤燈塔 5 浬時,應以 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並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標準船舶報告制度(SRS)報告下列事項: 

1.      ALFA:船名

2. DELTA:距南防波堤燈塔之方位、距離

3. HOTEL:ETA 臺中港引水站

四、 船舶進港許可之申請:

船舶距臺中港南防波堤燈塔 5 浬時,以 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提出進港申請,俟 VTS 許可後,應遵守進出港航行規定依序航行進港,航行中船舶應保持 VHF 第 16 頻道及第 14 頻道暢通,並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之標準船舶報告制度(SRS)報告下列事項: 

1. ALFA:船名

2. DELTA:距南防波堤燈塔之方位、距離

3. FOXTROT:船速

五、 錨泊船舶之報告:

船舶預定於臺中港錨泊區等候船席,需於距臺中港 5 浬時,告知『臺中港VTS』。船舶完成下錨後,應以 VHF 第 14 頻道,向『臺中港 VTS』報告,並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之標準船舶報告制度(SRS)報告下列事項:

1. ALFA:船名

2. BRAVO:下錨時間

3. DELTA:距南防波堤燈塔方位、距離

六、 船舶出港許可之申請:

出港船舶應於引水人登輪後或解纜前,以 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提出出港申請,俟 VTS 許可後,應遵守進出港航行規定依序航行出港,航行中船舶應保持 VHF 第 14 頻道及第 16 頻道暢通。 

七、 船舶移泊之申請:

船舶移泊時,應於引水人登輪後或解纜前,以 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VTS』聯絡,提出移泊申請,俟 VTS 許可後,遵守進出港航行規定,航行中船舶應保持 VHF 第 14 頻道及第 12 頻道暢通。

八、 遇險、緊急事故及安全信文之通信:

船舶遇險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以 VHF 第 16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詳細告知事故內容;安全信文之發送應遵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訂定之無線電通話規定及程序辦理。 

本指南依照臺中港最新版海圖中文版 No. 0357,經緯度採用 WGS-84 座標系統。船舶使用 GRS-67 座標系統之海圖時,緯度應向北移 0'.12 經度應向西移 0'.5。

臺中港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為東北季風期,強烈之北北東風,風速常達

30 節至 50 節,北防波堤附近約 200 公尺範圍處,會有一股很強的橫流流向西南,流速 2 節至 4 節,此橫流於船舶進港時,當船身 1/4 進入北防波堤而 3/4 尚在防波堤外,船艉受此強流之推壓,使船艏急劇偏向北邊;加上強風吹在受風面大的左船艉駕駛台建物上,將會使得船艏急速朝向上風(北方)的趨勢,流壓加風壓使船舶操控困難,若不及時用快俥及大舵角校正,即有碰撞北防波堤的危險。

進港船舶應特別注意與北防波堤保持安全距離,進港時應依分道航行制規定由進港航道進港,遠離北防波堤,同時應留意南防波堤附近有一股約 0.5 節至 1.5 節回流。

說明如示意圖:

2.船舶航行至距南防波堤燈塔 5 浬時,應與『臺中港 VTS』聯絡,確認進港信文,並瞭解船舶進、出港情況,妥為因應避讓。

3.北方來港之船舶,應保持距北防波堤燈塔 1.5 浬以上,繼續向南航行至通過分隔區後,始可轉入進港航行巷道航向 065°(T)對準港口指向燈進港。嚴禁穿越、滯留、或錨泊於分道航行區水域。

4. 西方、南方或錨泊區之進港船舶,則直接駛至進港航行巷道航向 065°(T)對準港口指向燈進港。

5. 東北季風期間,進港船舶航向 065°(T)對準港口指向燈,船速保持至少 6節以上,為抵抗風壓必要時可加速到 10 節左右,無論何種情況不可停俥,並保持良好之舵效;引水梯備便於右舷下風處,離海面約 1 公尺,引水船則於適當的時機,駛向進港船舶,在距南防波堤西南西方 0.6 浬處登輪。航向 065°(T) 至 114°(T),可分三段轉向,當可順利轉入主航道中央,注意觀測 8A 碼頭附近之主航道指向燈及疊標,作為修正船位之參考,使船舶航行於航道中央。

6. 西南季風期間,每年四月至九月,風向西南至南南西,風速 15 節至 30 節,北防波堤附近水流流向北北東,流速 0.5 節至 2.0 節,進出港船舶應特別注意,不可太接近北防波堤。進港船舶應先與引水人或 VTS 確認引水梯擺放位置(左舷/右舷),並離海面 1 公尺,引水登輪地點在南防波堤燈塔西南西方 1 浬至 1.5 浬處。

7. 等候進港船舶,應於距北防波堤燈塔 4 浬以外處漂航,且不得妨礙任何進出港之船舶。漂航船舶須等候 VTS 通知進港後,始能依序航行進入進港航道。

8. 不適用強制引水之進港船舶,應聽候 VTS 之通知,依序進港。不得在進出港航道、北防波堤或南防波堤燈塔附近申請進港。

9. 船舶拖帶總長超過 200 公尺或拖帶寬度超過 45 公尺以上,應於航行或移動二小時前,報請 VTS 同意後,始得航行。

10.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航行、靠泊、錨泊或作業時,均應懸掛「B」 信號旗或紅燈以警示他船勿靠近。

二、 船舶繫泊應注意事項

  1. 船舶靠、離碼頭、或移泊時,其協助作業之拖船艘數及調派方式,依「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及管理要點」及「臺中港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規定」調派;兩船併靠或特殊情況時,引水人應視實際需要調派拖船支援。

2. 臺中港因潮差大,無帶纜小艇協助,須使用船舶之撇纜協助帶纜。第 33、 34、44、45、101、102、103 號等碼頭之繫纜樁較大,靠泊之船舶,須具備較大尺寸之纜眼。

3. 靠泊西碼頭之船舶,須備妥外舷側之引水梯,以供引水人上下船舶使用。

4. 船舶欲靠泊或移泊之船席,須有足夠之安全餘裕水深,其餘裕水深不得少於船舶最大吃水之 10% 或 0.5 公尺。

5. 船舶併靠以一艘為限,外檔船舶長度應小於內檔船舶之長度,並遵照「臺中港西碼頭區液體化學品船轉船裝卸作業須知」之規定。

6. 東北季風期間,靠泊船席第 1 至 4A 號、第 9 至 11 號碼頭之大型船舶,因受風面較大,建議船艏、船艉皆帶艏(艉)纜 5 條,橫纜 2 條,倒纜 2 條。靠泊船席第 1 至 4A 號碼頭之船舶其橫纜須繫帶於防颱纜樁上。靠泊船席第 9 至 11 號碼頭之橫纜,須繞從外舷側帶到正橫之繫纜樁上。船艏向朝北之繫泊船舶,以先帶艏纜為原則。

7. 若使用拖船之拖纜時,於解纜時,應使用引繩緩慢地把拖纜鬆至拖船上,以確保拖船上船員之作業安全。

8. 港勤拖船出外海作業以風力在 5 級(含)以下,距南防波堤 3 浬範圍內為限。

9. 臺中港最大潮差約 5 公尺,靠泊船席之船舶,應隨時注意舷梯、纜繩之

調整,並置備各項人員上下之安全措施。

10. 須定點靠泊船席之船舶,如貨櫃船、化學品船、油品船、煤碳船、穀類船、或其他特殊之船舶,其船務代理公司人員,應於船舶進港靠泊之前,抵達現場標立位置,並連絡引水人,確定要泊靠之船席位置。

1. 出港船應於出港前,由船長視當時天氣、風力及該船之船況、 主機性能、壓載等情況衡量是否可以安全出港,經船長決定開船後,由船務代理公司代為申請引水、拖船及纜工,以減少不必要的費用。

2. 出港船應將全部壓艙水打滿,以減少受風面,海岬型船舶、巴拿馬極限型船舶應做深吃水壓艙(Heavy Ballast),巴拿馬極限型將第四貨艙(heavy ballast tank)壓水,使艏吃水約 6 公尺,艉吃水約 8 公尺,海岬型船舶將第六貨艙(heavy ballast tanks)壓水使艏吃水約 8 公尺,艉吃水約 11 公尺,主機充分暖機,以便出港時能在短時間內加俥至全速。開航前備便引水梯於左舷(冬夏兩季皆同)。

3. 僱有引水人之船舶其移泊、出港,由引水人向 VTS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移泊、出港,應俟船方完成相關準備後,始可向 VTS 申請,並與引水人保持連繫,未經許可不得移動或搶道航行。

4. 經許可出港船舶,若延誤出港時間超過 30 分鐘以上者,原出港許可視為無效,應另行提報出港申請。

5. 出港船舶離碼頭後,引水人將該船引領至主航道內堤附近,經船長充分瞭解當時之風向、水流及進出港船舶動態,且有把握快俥出港後,引水人即快速離船,以便引水船駛離後,該船能儘速加快俥出港,以減少該船在主航道因橫風所造成之風壓差偏離航道,以策安全。

6. 出港航向為 294°(T),主航道及南防波堤外 300 公尺之航道為單向航道。於西南季風期漲潮時,有向北水流,易使出港船舶過於接近北防波堤,應加留意以快俥出港,適當地加減流壓差及風壓差,以確保船舶之出港安全。

7. 船舶出港後,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從北方前來錨泊區或進港之船舶,通過北防波堤後,對上述船舶應採取左舷對左舷並安全通過他船船艉。

引水人申請及登輪注意事項

一、 臺中港為實施強制引水之港口。 

二、 中華民國船舶一千總噸以上 (除不適用強制引水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五百總噸以上之船舶,於進出港或移泊時均應僱用引水人,事先由船務代理公司或船長向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申請,出港或移泊時應於一小時前電話確認,以利安排引水人登輪。

三、 進港船舶應於預定到港二小時前,以 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 VTS 聯絡,報告

預定抵港時間;並於距南防波堤5浬處再以VHF 第 14 頻道與臺中港 VTS聯絡,以便安排引水人登輪。 

四、 引水登輪站(Pilot Boarding Ground),位於南防波堤西方 274°(T)距離 0.6 浬處。 

緯度 24°17 '30'N 經度 120°29 '24'E。 

五、 船舶出港時,引水人引領船舶至主航道,穩定出港航向後離船。船長如需引水人引領船舶至外海時(港口外)應在開航前提出要求,引水人除因夜間或遇風浪惡劣等特殊情況,不得拒絕。船長應於簽單上簽註引水人於港口外離船,以為收費憑證。 

六、 當引水人登輪或離船時,船舶應遵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五章第十七條之規定,於下風側裝設引水梯,離海面約 1 公尺。 

進港船舶,東北季風時,裝設於右舷;西南季風時,應先與引水人或 VTS 確認引水梯裝設位置。 

出港船舶,則不分季節一律裝設於左舷。 

七、 小型船舶滿載情況下,遇外海湧浪甚大時,因其乾舷甚低,引水船隨湧浪上昇之高度可能超越主甲板舷牆頂,致引水船無法貼靠,此時應將引水梯置於有足夠高度之船舷處(如船艉樓之前端),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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