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征收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么?

 Lisi360 2022-04-12

01

研究主题


    不久前,本团队律师收到一个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诉讼案件。拿到案件材料后,我们感到非常诧异,因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在大约六年前左右可能还存有争议(譬如有些地区的法院不仅受理还对其进行实体审查如【2015】鲁行终字第41号),但最近几年因最高院的有关裁判,已经明确征收补偿方案不可诉,故实务中已经很少再见类似诉讼。本期主要就为何补偿方案不可诉,作简要介绍。


02

裁判案例


(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


03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邯郸市政府作出的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郭寅时起诉要求撤销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邯郸市政府作出的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人民法院单独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也不符合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郭寅时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


04

研究意见


      关于该问题的裁判思路,目前并没有任何变化,在2020年6月17日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7号行政裁定书中,仍坚持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对于本文所涉问题,本所张艳峰主任在其专著《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中旗帜鲜明的表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理由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对每个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并非征收补偿方案,而是其后订立的补偿协议或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当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会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这里需要提请房屋征收部门注意的是,补偿方案自身虽然不具有可诉性,但绝不代表司法机关不在意。相反,事实上,无论是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甚至补偿协议,补偿方案都会作为法院重点审查内容。因此,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对于确保征收能够有效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End



图片

※本研究室隶属于本所不动产法律事务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协助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定期在本所公众号发布征收法规政策解读,征收最新前沿问题介绍以及常见征收实务法律问题研究意见!

※欢迎关注并就征收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问交流,我们将逐一答复。您的问题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研究主题。

图片



图片

胡宗保律师|征收法律事务团队负责人

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迁法务专员

南京市江宁区十佳青年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热心公益律师

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奉献优秀奖”

南京市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