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的裁判思路,目前并没有任何变化,在2020年6月17日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7号行政裁定书中,仍坚持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对于本文所涉问题,本所张艳峰主任在其专著《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中旗帜鲜明的表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理由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对每个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并非征收补偿方案,而是其后订立的补偿协议或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当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会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这里需要提请房屋征收部门注意的是,补偿方案自身虽然不具有可诉性,但绝不代表司法机关不在意。相反,事实上,无论是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甚至补偿协议,补偿方案都会作为法院重点审查内容。因此,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对于确保征收能够有效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