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与集体土地征收 一、农用地转用 (一)转用控制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为保护耕地,我国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019】不属于农用地的有:村庄,水泵,农村道路……
(二)批转权限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原则和批准权限 (一)征收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关联】同时也作为第三章的前提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原则和批准权限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本质】无法拒绝的、关乎整个社会、公众的情形 (三)征收原则 1.依法征地 “以租代征”是违法违规的。 2.珍惜耕地与合理利用土地 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3.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时,应反对两种做法:一是以节约土地为理由,拒绝国家征收;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以限制非农业部门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土地。 4.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1)对征收的土地要合理补偿;(2)对因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合理补助;(3)对征地造成的剩余农民劳动力要适当安排。 ……补偿、补助不能因为征收土地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5.有偿使用土地 有偿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除了国家核准划拨的以外,凡新增建设用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有偿使用土地有多种形式,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 目前对国有土地没有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依然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并存。 (四)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永久基本农田;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印发,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险评估。 (二)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补偿、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实施土地征收 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 2.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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