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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快速了解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要点!

 隐形藏獒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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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就是增值税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留抵退税是针对有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支持政策,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从以下几个问题将现行政策简单进行梳理。

01
哪几类纳税人适用?

1、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第1类纳税人”),注意这里的“小微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里的“小微企业”,而是依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划定的微型、小型企业(见下表),涵盖了大部分行业,但不包括表中的中型企业。若工信部和银发两个文件未列明的行业则依14号公告第六条(详见上面第二张表末行标准确定微型、小型企业),注意公告明确这类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这类纳税人存量和增量留抵只要同时满足14号公告第三条四个条件都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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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业等行业(以下简称“第2类纳税人”),将原先单纯的先进制造行业扩围到所有①制造业,同时又新增了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③“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⑤“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个行业,这6大行业在本公告统称“制造业等行业”。注意这个“等”字。

此类纳税人则不分规模大小,不仅微型、小型可退,中型、大型(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也可,只要属于这6个行业同时满足14号公告第三条四个条件存量与增量留抵都可退。

3、除上述两类之外的企业(以下简称“第3类纳税人”),上述第1、2类以外有留抵税额的企业,这类企业存量留抵不能退,增量留抵仍按老办法财税(2019)39号文执行,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退。

上面第1至3类企业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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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划型相关指标如何确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公式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03
第2类纳税人行业判断标准是什么?

1、第2类纳税人的行业判断标准不是直接按照纳税人登记的行业,而是根据相关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判定,比重超过50%的业务所属行业即确定该企业所属行业。

2、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第2类纳税人行业具体解释及再分类,可登陆国家统计局网站,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查询。

4、需要说明的是,若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6个行业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第2类纳税人(即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如: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6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制造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1500万元(交通运输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400万元。若单以制造业销售占比35%(=2100/6000),或是单以交通运输业占比25%(=1500/6000)算都未超过50%,既无法归入第1类小微企业,也无法归类到第2类中,似乎无法享受,但总局明确可将该纳税人6个行业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这样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2100+1500)/6000],因此该纳税人可划入第2类中型纳税人。

04
何谓存量与增量留抵?
我国是2018年在部分行业试行一次性留抵退税,2019年4月1日起建立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因此基准期都是与2019 年3 月31日,对于2019 年4 月1 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包括2019 年4 月1 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默认其2019 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存量与增量都是与基准期的留抵相比较而言的。

财税(2022)14号公告所说的存量和增量都是以纳税人是否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后来分别界定(见下表),这种界定方法适用前面所说的第1、2类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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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纳税人继续按财税(201939号公告确定增量。

05
允许退税纳税人满足的条件?
第1、2类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第3类纳税人除必须同时满足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多一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06
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1、第1、2类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第3类纳税人不能退存量只能退增量留抵且只退60%,仍依照财税(2019)39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3、三类企业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都相同,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⑴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起点始终是2019年4月。如纳税人在2022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请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至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
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除上面规定的抵扣凭证外,不能随意扩围。如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非专票抵扣凭证(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不得加入分子统计之列。
加计抵减的期末余额不能比照留抵税额申请退还。
⑷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07
留抵退税申请期?

1、存量留抵退税申请期

符合条件的第1、2类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从今年4月起至年底全部一次性退还到位,但退税申请起始期是有先后,即由小至大,先微型后大型,具体存量申请退税起始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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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期
⑴第1、2类纳税人的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起始期都相同,都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只要有增量可按月申请退还。
⑵第3类纳税人的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期则仍依照财税(2019)39号公告执行,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这类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增量退税。

3、需要注意: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08
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会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9
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

当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填入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并自动汇总填列至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另外还需将此数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中,才能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能扣除。

为便于理解和记忆,彤哥特制作了留抵退税一览表(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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