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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爱情?

 法一黄壹 2022-04-15

什么是爱情?

什么是爱情?这是个历史悠久的问题。今天我们不谈风花雪月,我们谈一谈法律里面的爱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我想这大概是民法典里最动人的一段表达了。相互之间的夫妻身份意味着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两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之间仅有的柔情蜜意,除此之外民法典中再无如此的真实、纯粹而又情真意切的表达。

民法典里的人从来都是形单影只的。民法典第三条说“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讲的是纯粹的利益纠纷,这里的人关注的都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快乐和安全,他们对这些东西分毫不让,把自己变成了一个一个的微小国度。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说“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般人来讲,能作为自己代理人的人应该是足够值得信任的了,可是这里的规定却毫无信任可言。我们的代理人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会和别人串通起来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这怎么可能会让人信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为什么要单独列出这样一个条文?因为有些人在别人帮自己的时候,还惦记着让帮助者赔偿自己的损失。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愿意冒风险帮助自己,这不正是武侠小说中的大侠风范吗?但我们这里谈的却是要不要他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在保护个人利益、合同相对方利益和第三者利益之间辗转腾挪、不停地衡量、不断地比较,它总是觉得人人都是极端逐利的,一定要把各种情形都考虑进去,生怕某个规定不能均衡各方利益,让某一个人吃亏上当。我们的善良是如此地脆弱,以至于民法典要在六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法律一方面担心送东西的那个人吃亏,所以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方面又担心接收赠与的那个人蒙受损失,所以干脆要求在特定情况下东西送出去就不能再要回来。可是一旦要不回来,谁又会去送呢?商业活动的世界中是没有情谊可言的,合伙的目的就是赚钱,所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相互之间不熟悉,一般人之间不会搞合伙的,但是法律依旧不管这些坚持把每一分利益都分地清清楚楚。一个人有什么权利、应该负担什么义务被写地清清楚楚,这就是法律冷酷无情的一面。

然后,我们才能看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可爱之处。这可能是两个地位平等、意志自由、财产独立的人之间所能够存在的、可能实现的最大程度的温柔了。当我们面对利益的时候,我们视侵犯者为敌人、被雇佣者为工具、合作者为利益的搜刮对象,我们处处提防、时时防备,一分一厘的财产都要分得清清楚楚,我的是我的、他的是他的,当自己没有受益时就不愿意承担多余的义务,当责任履行完毕后就不愿意再给出一分一毫,我们费尽全力去避免被骗,用尽全力去赚取价值,这里面何来情谊可言呢?唯有这一条,它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是抚养、不是赡养、而是扶养,不是单纯的妻子对丈夫、也不是单纯的丈夫对妻子、而是相互之间的帮助,双方地位平等,义务相对,不需要多余的干涉也不能够单纯地旁观,这里有的是一种扶助的义务——他(她)需要你的时候,你就在旁边,你需要他(她)的时候,他(她)也正在旁边。一个人的孤独就此终结,两个人的协作存在于共同的关系之中。法律不谈爱情,谈也是像一千零七十九条说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它不讲爱情应该是怎么样的,它讲的是如果没有爱了,这两个人该怎么才能脱离苦海。没有月光、没有曼妙的身材、俊俏的脸庞、没有金钱、没有山盟海誓、没有各种争来夺去的权利和利益。它,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只是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帮个忙、搭把手,如果对方病倒了、不会动了,吃饭、撒尿、睡觉翻身都没法自己干的时候,你在旁边帮个忙,也就够了。

时代在飞速地向前发展,我们的“大家族”已经被淹没在历史的浪潮之中,我们个人的价值、精神、追求不同以往,我们不再愿意把自己束缚在某种形式之中——无论这种形式是好还是坏、根本没人关心,我们孤身一人奔跑。在这个把成人与成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维持在“相互扶持”的时代里,我们的未来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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