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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通知 ! 4月1日后开具1%的发票请立马自查

 二哥税税念 2022-04-15

读者:二哥,我收到税务局的自查明细,说我们单位4月1日后开具了1%的发票,请自查注明开具原因,我该怎么写原因呢?


二哥:你为什么4月1日后开具1%的发票呢?

读者:我们和客户是4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合同上也是1%的税点,现在客户要专票,如果开3%的专票我们肯定不划算,含税价都定死了,而且合同也是1%的合同,我们就想开1%。

现在税务局问起,如果我直接回复是按照合同注明的税率开具,没有问题吧?

二哥:肯定是有问题的呢,不管你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能不能开1%还是要看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合同4月之前签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日之后,也不能再开1%的发票了。

比如你销售合同是4月1日之前签订的,但是你4月1日之后才收钱发货,那你纳税义务时间肯定是4月1日之后,你开专票只能按3%了。

读者:那我给税务局回复就说我这个是4月1日之前的纳税义务,这样就可以吧?

二哥:关键你是不是4月1日之前的纳税义务呢?如果你是4月1日之前的纳税义务,那你之前就应该申报纳税了,税务局可能会让你提供之前申报表,提供一下申报明细数据证明。

读者:我都没开票,更不可能申报过呢?我就说我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不就行了?你不是说纳税义务是4月1日之前就能开1%嘛?

二哥:你还是没理解。

1、你如果说你纳税义务是4月1日后,那你肯定只能开3%专票。

2、你要开1%专票只能说你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但是这样就存在一个新问题。既然你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那就等于说你必须在4月1日之前有增值税申报记录,就算你没开具发票,你也要先做无票申报,否则你就是滞后申报的行为了,滞后申报的结果就是税务局会让你回到所属期修改申报表,涉及补税的还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然后再开1%,这样你能接受吗?

读者:哦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我如果我告诉税务局我是4月1日之前的纳税义务,我又没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那就是不打自招了,自己证明自己没及时申报纳税了。

二哥:是这个意思。

读者:那怎么办呢?我如果真开3%就亏了。

二哥:现在1季度征收期还没结束,有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你先在一季度按无票收入把税申报了,然后4月1日后开1%专票,就说是补票,这样问题就不大了。

但是这个机会也就这几天了,征收期过了,你再想报1季度的无票收入,那就是修改申报表,就涉及滞纳金了。

还有就是,以后签订合同也要注意,最好是价税分离签订合同,增值税部分根据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而定,这样就会避免因为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了,比如你不含税价格定100,之前1%,你含税价101,现在税率变动了,你就按103和客户结算,你的是收入始终不会被影响。

价税分离签合同,增值税部分还不用算印花税。

读者:OK,明白了二哥。

二哥温馨提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也就是减按1%从4月之后就暂时退出了,4月1日起正常情况就不能开具1%的发票了。

什么情况可以开具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4月1日之前已按1%征收率无票增值税收入申报,可以按1%征收率补开具增值税发票。

很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是纳税义务在4月1日之前且做了纳税申报的,只不过4月1日后涉及换票,补票的行为。

现在个别税务局已经开始排查1%的发票,也就是看看你到底是什么原因开具的,如果你不是上述的原因,仅仅是开错了,那需要收回作废重开。

如果像有些纳税人说的,我合同是签订1%,那么税务局会问你,纳税义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如果是4月之前的,那你可以开1%,但是也相应的说明了一个问题,你之前做过纳税申报吗?没有纳税申报,你就是滞后申报了,这就是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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