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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道|阴阳等于唯物辩证法之矛盾吗?

 人老颠东 2022-04-16

主讲人:邢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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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道》专家简介

邢玉瑞,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医理论与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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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道》论文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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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阴阳是中国辩证法中最古老的矛盾概念,与矛盾都可以表示事物或现象对立统一的关系,故现代中医学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但究其实质,阴阳与矛盾存在着形成的时代及实践基础、象与实体对象、属性规定、和谐与斗争关系、具体概念与哲学范畴以及运动形式和结果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医学领域,阴阳很多情况下是指一种对偶、对举、区分的关系,而不是排斥、斗争。通过比较发现,阴阳概念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这一理论,用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取而代之。

关键词:中医学;唯物辩证法;阴阳;矛盾;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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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阴阳学说与矛盾法则有相似之处,加之当代对中国传统阴阳概念的诠释,受唯物辩证法哲学思潮的影响,常常赋予阴阳现代哲学的性格和气质,将阴阳与矛盾对立统一相联系。建国以后,较早阐释阴阳概念的学者,多把阴阳与矛盾相提并论。如秦伯未指出:“中医所说的阴阳,是一种理论,名词是抽象的,对象是唯物的,是人体的机体的矛盾和统一,也是人体内外环境的矛盾与统一。”任应秋认为,《内经》中的阴阳是从“农业社会的原始意识”“发展为说明一切事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现象”的概念。

关于“矛盾”,《哲学大辞典》解释说:“在唯物辩证法中,指对立面的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的关系……矛盾是客观的、普遍的,他既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而阴阳学说的基本内容为阴阳的比类对应、交感相错、相反相成、消长转化等,研究的是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与矛盾范畴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有相同之处。但阴阳毕竟是中国辩证法中最古老的矛盾概念,与唯物辩证法之矛盾对立统一有很大的差异,有必要加以辨析,以正确理解中医阴阳之含义,进而指导中医理论研究与临床工作。现结合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将两个范畴的差异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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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的时代及实践基础不同

关于阴阳与矛盾的区别,早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研究,如刘长林研究指出:阴阳学说与现代的矛盾法则有着质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认识基础。我国古代的对立统一学说主要以阴阳的形态表现出来,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低下,限制了人们的眼界和抽象思维的能力,使得人们不可能概括出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这种最一般的哲学范畴,在他们认识所及的范围内,任何矛盾似乎都是阴阳的具体化,所以他们就把阴阳看作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存在。由于那时还没有以严格实验为依据的系统的自然科学,这就决定了阴阳学说不可能超出直接观察的广度和深度,不可能具备严格科学的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猜测的成分。现代辩证法是在资本主义大工业蓬勃兴起的条件下出现的,它总结了十九世纪中期的主要科学成果,因而具有了科学的形态。一百多年来,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空间高速发展,许多划时代的新的科技成就相继出现,使人们对唯物辩证法,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也愈益深刻完善。魏稼指出:阴阳学说与矛盾法则是不同时代的产物,前者主要应用于自然科学之中医理论,而后者则普遍应用于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整个科学领域。李泽厚也认为:阴阳始终没有取得如今天我们所说的“矛盾”那种抽象性格,阴阳始终保留着相当实在的具体现实性和经验性,并没有完全被抽象为纯粹思辨的逻辑范畴。它们仍然与特定人们的感性条件、时空、环境和生活经验直接间接相联系……它们不是思辨理性,也不是经验感性,而是某种实用理性。周桂钿认为,对立统一论与西方的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的传统观念相对应;阴阳论与中国讲中庸、和为贵、和而不同的传统观念相一致。不同文化产生了不同的哲学思想,哲学思想的不同也会创造出不同的文化。换句话说,阴阳与矛盾概念形成的时代及实践基础不同,由此也决定了二者抽象程度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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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象与实体对象的差异

刘长林认为阴阳与矛盾研究世界的不同层面。阴阳学说认为宇宙的本原是“气”。它所研究的关系和过程归根到底是“气”的关系和过程,它本身所代表的也是阴气和阳气。“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气”的存在不能做任何抽象。故“气”作为概念,只是对“气”存在的指认,而不是对“气”存在的抽象。这样的本原论使阴阳学说只能采取意象方法,而不能采取抽象方法。因此,阴阳所概括和梳理的是自然之象,它属于现象层面,也就是自然整体的层面。这就决定了阴阳所研究的是自然整体层面的关系和过程。对立统一规律所依据的是“实体”本原论。实体或物质实体本身就是一种抽象,是对形形色色具体存在的事物的静态抽象。对立统一规律所研究的归根到底是实体或物质实体的关系和过程,因此它所采用的方法也是抽象方法,这就决定了它所说的“对立面”、对立面的关系和过程不可能存在于现象层面,而只能是对事物现象的分割和抽象。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所研究的不是自然整体层面的关系和过程,而是经过分割和抽象后的其他层面的关系与过程。

中医讲“阴阳应象”,也强调的是阴阳与功能动态之象的联系,而不是与本体、实体的联系。可见阴阳主要是代表动态功能属性,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静阳躁,阳生阴长,阳杀阴藏,阳化气,阴成形。”而水火为阴阳之征兆,也正是说阴阳代表着水火所象征的润下、炎上等动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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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阴阳与矛盾的属性规定不同

阴阳论讲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属性,矛盾双方则没有。魏稼比较早的指出:阴阳学说与矛盾法则的不同,关键在属性问题上,矛盾两方面的事物属性一般不固定,而阴阳两方面一般则有着固定的属性,阴阳的对立统一是矛盾现象,但矛盾的对立统一非阴阳都能概括,故阴阳不能等于矛盾。在古代,当人们发现宇宙间许多事物都能用阴阳法则分析时,出现这种提法是无可非议,而在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曲解经文,认为“阴阳能普及一切”“阴阳即等于矛盾”等,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夸张提法。刘长林认为,阴阳的对象是自然的整体,自然的整体表现为现象,阴阳作为意象形式的概括,是为各种起决定作用的自然动态之象划定了范围,揭示了它们的关系,确定了它们的性质。阳概念包括阳一类的那些功能性态,阴概念包括阴一类的那些功能性态,它们具有某种特定的规定性。对立统一规律则不然,其对立面或矛盾双方,除了具有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之外,不做任何其他的特殊规定,更谈不到属阴和属阳。它们是对所有发生对立统一关系的双方的纯粹抽象。这样,对立面或矛盾概念,由于内涵仅限于“对立统一”,因而外延具有无比的包容性。这也正是对立统一规律具有最大普遍性的原因。

关于阴阳的规定性,邢玉瑞认为:从阴阳属性的角度言,阴阳理论对阴阳双方各自的属性有着特殊的质的规定,正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即水和火的特性比较集中的反映了阴阳的属性,则水为阴,火为阳,绝对不能反称。从哲学阴阳实体的角度言,“阴阳者,天之气也”(《张子语录》),即专指阴气和阳气;在中医学中,则将对人体具有推动、温煦、兴奋等作用的物质称为阳,对人体具有凝聚、滋润、抑制等作用的物质称为阴,具体到脏腑,又有心阴、心阳、肾阴、肾阳、胃阴、胃阳等,均有其特定的内涵。另外,洪梦浒等则从阴阳与矛盾所及的事物关系考虑,认为阴阳是对相互关联的事物和现象中“对立”关系的概括,其意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矛盾的“对立”有着广狭之别。矛盾的“对立”包涵着一切形式的相互排斥和相互斗争,其中“差别”也是对立。阴阳的对立关系只能在事物与现象既具有同质性,又两相互反的条件下才能确立,因而只适用于同一范畴的事物与现象。

正由于阴阳对对立双方属性的特殊规定,故在无限的宇宙中,阴阳范畴仍只是一种有限的具体的矛盾形式,一般在自然界中,若研究的事物超出了直观所能达到的界限,阴阳范畴就可能会失去效力,至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复杂矛盾,就更难以阴阳来概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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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谐与斗争关系的差异

虽然阴阳与矛盾都讲对立统一,但二者对对立双方的关系认知以及追求目标不同。刘长林认为阴阳本质上是时间性规律,时间不可分割,故阴阳从根本上说,强调和协、统一,强调对整体的保持和维护。作用双方肯定有排斥、相推,但以协同、调和为主。事物最终的发展是,“仇必和而解”(张载《正蒙》)。而且,阴阳之道注意揭示阴阳双方如何相互协同、合作,如何相互交流、促进,并涉及正负反馈和相交生物的机制,目的在于说明如何通过阴阳的作用实现整体稳态、整体提升和创生新物,由此来说明大化流行的进行。对立统一本质上是空间性规律,唯有分离和对立才能显示空间,故对立统一规律从根本上说,强调斗争、排斥,强调对整体的分解和破裂。作用双方肯定有相须、相依,但以斗争、排斥为主。事物最终的发展是,对立双方一方战胜一方,使旧的统一体瓦解,从而新的统一体产生。它强调对立双方的否定性、敌对性,强调旧事物被破坏,然后新事物方得以产生。周桂钿对阴阳与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认为,阴阳论强调不断协调对应双方的关系,不使矛盾激化,追求的是对应双方的和谐关系,即阴阳平衡。对立统一论认为矛盾双方对立的关系,始终处于斗争状态中,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对立双方通过斗争达到转化,转化才能促进事物的变化、发展。它追求的是不平衡、转化,有很强的变革性,相比之下,阴阳论比较趋向于保守、稳定。另外,阴阳论认为阴与阳的结合会产生一种新东西,这种东西叫做“和”。“和”是最利于事物的条件。对立统一论认为对立双方不能调和,也不能融合,更不能合成什么新东西。王强认为矛盾法则强调了普遍存在于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两个对立面的对立统一关系,阴阳学说则体现了中国传统的“贵和”思想,指出了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相成相济”“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道理。徐道一强调指出:阴阳是对待的统一(共存、两端),包含着互补的统一、差异的统一和对立的统一三层意义,虽不否认其中有对立的存在,但比较强调阴阳调和的方面;矛盾是对立的统一,虽不否认有非对抗性矛盾、差异矛盾的存在,但比较强调矛盾双方的斗争方面,并经过斗争,使一方战胜另一方。成中英则将二者概括为“和谐化辩证法”和“冲突辩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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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体概念与哲学范畴的不同

邢玉瑞认为矛盾纯粹是现代哲学里一种关系范畴,而阴阳由于与气的结合,尚带有实体范畴的痕迹。因此,矛盾作为哲学范畴,对各门科学的研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它并不直接介入于具体自然科学之中。阴阳理论除对于一些直观自然现象研究有指导价值外,并直接介入于中医学之中,成为中医理论的有机构成部分。中医学将阴阳与脏腑、六气、经络等统一起来,形成了脏腑之气、经络之气等概念,并进一步把阴分为太阴、少阴、厥阴,把阳分为太阳、阳明、少阳等六个层次,同时探讨了它们的特殊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建立了三阴三阳开、阖、枢理论以及六经辨证论治体系等。由此可见,阴阳是介于矛盾范畴与具体科学之间的概念,它一方面体现了矛盾运动的一般法则,另一方面又与医学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可以作为中医学的方法论,传达和体现对立统一规律对中医学的指导作用,并成为中医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诚如廖育群所说,在阴阳的概念中既包含有以阴阳二气的融合构成宇宙万物之本体的一面,亦有注重阴阳不同属性特征之“象”学的一面。前者在医学理论中表现为对于生命形成、禀赋厚薄、情志形体特征等的解说;后者则可具体地指导诊断与治疗——阴阳的辨识是辨证施治的核心。张鑫则认为阴阳与矛盾均有层次之分,但两者的涵义不同。古人根据阴气、阳气的多少将阴阳分为太阴、厥阴、少阴、少阳、太阳、阳明。阴气依次而减,阳气依次而增。矛盾虽然也有层次之分,即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但二者显然说的不是同一领域同一层次的概念。阴阳的层次可用于描写部位的高低、深浅,也可以指称人体的十二经脉,即十二种具体事物。如此,在中医学领域,阴阳既是一般,又是个别,故刘长林认为阴阳在一定方面“歪曲了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模糊了不同运动形式之间的质的区别,从而把事物性质的差异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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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阴阳与矛盾运动的差异

一般认为矛盾对立运动的结果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张启明等对阴阳运动的研究认为阴阳的消长与转化不是量变质变过程,并将阴阳的运动变化分为两类不同情况:一是阴阳表征客观事物同一指标的两个方面,如亮度的两个方面明与暗,温度的两个方面寒与热,这时的阴阳双方具有阴消阳长、阳消阴长的变化特点,并借助四季的气温变化,推得阴阳随时间的消长规律为等速螺线。又由于事物发展规模的有限性,表征客观事物指标的变化范围也是有限的。故阴与阳之和为常数,该常数的具体数值取决于度量衡。二是阴阳表征两个具体事物,如气与血、物质与功能,这时的阴阳双方具有“阳生阴长、阳杀阴藏”的运动规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张鑫认为,阴阳自和,其运动倾向于维持相对稳定的结构关系,结果是动态的均势,也就是阴阳双方的力量对比是不断变化的,但又是在正常限度之内的常态,即“阴平阳秘”(《素问·生气通天论》)。矛盾运动的方向虽然也是“利”,但矛盾运动的形式是量变到质变,是否定之否定。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一物向他物的转化,也就是旧矛盾统一体的分解和新矛盾统一体的建立。如作为矛盾范畴的邪正关系,其运动的最佳结果不是正邪处于相对稳态,而是正胜邪的健康状态。另外,周桂钿还指出,阴阳论认为对应双方不会发生转化。如丈夫为阳,妻子为阴。对立统一论认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转化,一旦转化,双方的地位、性质、作用也都有所改变。凌耀星也指出,限于古代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能力,阴阳有时只是根据事物的表面现象进行推理,有时阴阳所指的并不属于事物矛盾对立的两方面,那就不符合对立统一的规律,如脏与腑,从二者的功能来讲,似乎是相反的相成的,所以称脏为阴腑为阳,实际上脏和腑都是独立的内脏器官,它们彼此之间虽有相互的联系,但它们的功能多种多样,并不完全符合于对立统一的规律,脏不能转化为腑,腑也不能转化为脏,所以它们本身并不属于同一事物本身矛盾对立着的两方面。

此外,如前所述,在医学领域,阴阳很多情况下是指一种对偶、对举、区分的关系,而不是排斥、斗争,如气与血、气与精、左与右、脏与腑、阴经与阳经等等。故阴阳多讲对待,而矛盾多讲对立。另外,阴阳认为同属于阴或阳的两种东西可以互相感应,而矛盾不讲感应,只讲对立统一的关系。

通过上述比较发现,阴阳概念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这一理论,用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取而代之。首先,几千年的医疗实践和近几十年的现代研究发现证明,阴阳概念虽不能适用于所有矛盾着的事物,但在医学领域具有特殊的适用性。中医药学中的寒热、虚实、气血、脏腑、表里、上下、左右、动静、沉浮、迟数、出入、升降、消长等生理、病理现象,既体现了阴阳对立(对待)的属性特征,又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对立统一规律。可见,阴阳关系比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关系特殊,但又是中医药学中的一般规律。它包括对立统一,又被中医药学的对偶概念所包括,实为二者的中介,可以作为中医药学的方法论,并传达和体现对立统一规律对中医药学的指导作用。如果以矛盾代替阴阳,难免有以一般代替特殊之弊,没有阴阳属性的具体规定,相关中医概念也将失去确定性。其二,从阴阳关系的特征来看,也比较符合人体生理实际和医药学的根本任务。矛盾规律认为,矛盾的统一(同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是无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而阴阳学说虽然也承认阴阳之间的对立和斗争,但更重视、强调二者的调和、中和、和谐,即统一。而医药学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和恢复人体的统一,保持内外各种因素的协调。所以,古今医家都自觉接受和运用阴阳调和原则,一切医疗措施和养生方法,都是着眼于调和阴阳,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实践证明,以阴阳学说指导中医药学,可以启发医家研究矛盾双方的特殊性及其统一关系,为辨证施治提供理论依据。因此,两千多年来阴阳学说已与中医药学熔为一体,成为其不可缺少的理论成分。从这一意义上说,阴阳是矛盾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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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医道》是以探源中医核心基本理论为主题的系列学术会议,由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联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医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等多方资源和力量共同创办。为创新中医药话语体系,深耕厚植中医药文化,自2019年起,已先后成功举办了第一届《阴阳——至简之大道》、第二届《五行》、第三届《气的思想——在中医理论中的地位及现代认识》。会议聚海内外相关优秀专家学者研究之精华,围绕中医药基本理论核心命题,跨领域、跨学科探索未知,揭示本源,以书籍、纪录片、专访等形式,以期在交流中产生高水平成果,为新时期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新视角、新思路。学术成果正在进一步整理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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