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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行业资质挂靠业务五种方式合理,合法获取利润

 雨送黄昏xzj 2022-04-17

资质挂靠主要指的是企业和个人(通常称挂靠方)借用其他企业(通常称被挂靠方)的资质承接工程项目,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被挂靠方只提供资质,挂靠方自己施工管理,但是,有些挂靠方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而且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利益结算主要是通过上缴管理费的方式,在谈判的时候一般是以管理费作为相互要价的一个条件。

在《建筑法规》中规定,转包、挂靠都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种情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是无效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挂靠方用被挂靠方名义跟业主签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说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之间的挂靠协议是无效的。

所以说,不管是建筑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认为挂靠业务是违法的,或者说法律上是不给保护的。但是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建筑行业,挂靠的行为普遍存在,想通过财务的手段把违规的行为完全做成合法、没有风险的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企业能够做到的是,在现行的政策规定下,在现行的财务制度内,把不合法的业务能够尽量的做得合乎有关会计、税法的规定,尽量降低在财务、税务方面的风险。

在相关的会计准则、相关的税法文件中从来没有对挂靠业务做过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会计准则中,由于业务是违规的,不可能规定挂靠业务怎么做会计核算;在税法上也不会详细的列举应该怎么核算,怎么报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自有各自的做法,以下方法是建筑行业主流企业普遍采用风险最低的一种做法。

挂靠业务账务处理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对于挂靠怎么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税法文件中,对纳税义务是有界定的,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按照税法的要求应该以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事实上,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方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所以现在采用的办法是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由于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名义中标,将来就要以被挂靠方名义给业主开发票,在被挂靠方会形成大量的销项税额和收入。要消化销项税额和收入,只能要求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把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做到被挂靠方的账上,形成被挂靠方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要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而且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结算。挂靠方想把利润拿走,这属于企业内部的一个经营行为。挂靠单位在财务上应该怎么做?笔者建议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可以由施工方(挂靠单位)自己组织,或者由被挂靠单位派遣财务人员,也可以实行报账制在被挂靠单位入账。有一些小的项目挂靠方不用设会计,只需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发票拿到被挂靠方公司总部报账。

不管采用哪种模式,挂靠项目的会计核算,有关的账表属于被挂靠单位的一部分,要并入到被挂靠单位的财务报表,而且所有的凭证账目都是被挂靠单位的会计档案,将来都要保留。

收到工程款的处理

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回款,业主会直接打到被挂靠单位银行账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财物安全、税务安全,被挂靠单位不能把收到的工程款全部转给挂靠方。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设备采购,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支付,应该由被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直接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这样可以保证将来获得的成本费用发票是安全的,不会是虚开的。

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用和利润的提取

在挂靠工程中实际的施工方需要给被挂靠单位交管理费,管理费建议表现为被挂靠方的利润,而不要表现为管理费。按增值税文件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收另外一个企业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而且还要开具发票。如果实际施工中一个亿的工程有可能只有7000万的成本费用发票。假如被挂靠单位只收1000万的管理费,账上做9000万的成本费用,这里面有2000万是挂靠方的利润。

挂靠方的利润如何提取?

挂靠方怎么能够合理、合法、比较经济的把利润拿走,这是挂靠业务里边最核心的一个问题。首先要要明确一个概念,从法律形式上来说,挂靠方公司和被挂靠方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挂靠方可以按以下方式获取利润:

1、租赁方式。挂靠方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一些设备、周转材料、车辆等,属于挂靠方公司的财产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其成本费用转入施工项目成本。这是挂靠方获得挂靠利润的一种重要方式

2、劳务分包。可以用挂靠方企业和被挂靠方之间签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的办法。

如果挂靠方是自然人,也可以以自然人的名义将本人所有的相关设备、周转材料、车辆租赁给施工项目并收取租金,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甚至挂靠方自然人还可以进行劳务分包,甚至专业分包。但是在建筑法规中规定,自然人不能承包工程。在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不管建筑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不管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建筑法规,如果实际发生了,税务机关就会按照税法的要求让纳税人交增值税。

3、承包承租经营承租。如果挂靠方是自然人,可以和被挂靠方签订了承租承包经营合同,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完成一定的利润,剩余的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有一个亿的工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生了8000万的成本费用,有 2000万的利润,被挂靠方留1000万,承包人自己拿走1000万要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挂靠人王某2017年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王某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协议,当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10万元,按月从被挂靠方取得工资每月1万元。王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12×1)-(12×0.5)=16万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35%-1.475=4.125万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6多万就要交4万多的个税,将近35%的个人所得税,这个代价虽然大,但是这个方法是合法的。

4、自然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

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将应得利润作为绩效奖、离职一次性经济补偿支付。比如,工程发生了8000万的成本,然后只需要1000万管理费,挂靠方利润1000万直接作为绩效奖发给项目经理,这个办法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道理差不多,绩效奖可以按照一次性的年终奖扣个人所得税。

5、一次性经济补偿方式

如果是自然人挂靠,和被挂靠方签劳动合同,在项目结束时解聘,给他的利润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方式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总结一下,挂靠方获得利润可以通过租赁、劳务分包获得一部分利润。最后如果还有利润拿不完的话,如果是个人的话,还可以考虑绩效奖、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者是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获取利润。

施工方垫资的处理

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要垫资,挂靠项目如果涉及到垫资一般都由挂靠人垫资,这个业务也要做规范。如果工地上要使用挂靠人的资金,应该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相当于挂靠人把钱借给被挂靠方,然后被挂靠方用于支付工程项目的各种支出。这个属于借款业务,挂靠方可以给被挂靠方开具利息发票,这个属于非常正规的做法,也可以转移一部份利润。实际业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挂靠方不把钱交到被挂靠方财务上,自己直接购买材料、设备,发票抬头开具被挂靠方的名称,但是付款方不是被挂靠方,这样行不行?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税务上也是可以的。但是建议挂靠方把钱交到被挂靠方的财务上,由被挂靠方财务管理资金,这和保证财物安全是同样的道理。

资质共享业务处理

建筑集团公司到市场上投标,中标之后业主和集团公司签合同,但是集团公司签合同之后把这个工程交给下面的一个子公司施工。如果是这种操作模式的话,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将来集团公司和业主结算工程款,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发票。集团公司再和子公司结算工程款,子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发票,这么做企业添了很多的麻烦,集团总公司本身不做这个项目,所以能不能让子公司和业主直接搭上线,能不能直接让子公司给业主开发票?

为了解决集团公司资质内部共享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一个政策,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有些自然人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资质投标承接工程项目,可以考虑利用这样个政策。

比如,张三一直用被挂靠方资质对外投标承接工程项目,那么被挂靠方可以把张三收编为一个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将来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中标之后,如果业主是私营企业,对于和谁结算要求不高,张三可以直接和业主结算、给业主开发票就可以了,这样就把挂靠业务的问题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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