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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EMS邮寄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违法,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农业A执法 2022-04-17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或讨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处罚机关通过快递企业而非EMS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依据是:《邮政法》(2015)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笔者理解,该观点值得商榷。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举几个例子。

2016年,贾某某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将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给贾某某,被当地法院判定为了送达方式违法。

但是要注意,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复议决定违法的理由,并不是送达方式违法,而是复议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

2020年,固镇县公安局用顺丰快递送达复议决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使用顺丰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固镇县公安局用顺丰快递送达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送达方式违法。

但是,在该文书送达时,复议决定已经作出,且复议程序合法,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复议行为合法,不能因送达复议决定的方式违法而确认复议行为违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申436号行政裁定书中,被处罚对象天津龙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中,被申请人东丽人社局使用民营快递邮寄包括被诉决定书在内的一系列国家机关公文,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法定行政程序,不论其是否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程序权利造成影响,再审申请人是否已收到公文、该决定书是否应被撤销,均应依法确认为违法”。

对此,天津高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东丽人社局未通过邮政企业向再审申请人邮寄相关文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已实际收到被申请人东丽人社局邮寄的所有文书,并已经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提起本案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直至提起本案再审申请。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送达行为并未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的认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关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应确认违法的理由,本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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