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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的平庸性和近期事件的随想

 z55j03b55 2022-04-17

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一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说到纳粹罪行有可能重演,还有更具说服力的特殊原因。现代社会的人口爆炸与新技术手段的发明碰巧并肩而行:一方面,大部分人口被迫成为“过剩”劳动力;另一方面,原子能的发明促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人们随时可以通过毁灭来解决“问题”。相形之下,希特勒的毒气设备顶多算是淘气孩子摆弄的粗笨玩具。这种巧合,足以令人战栗。

——摘自译林出版社《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结语 -291页

也许目前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源自自然的病毒的杀伤力超越了核武器的水平,冷战时期关于核子末日的幻想在现在构成了饱和策略博弈的平衡状态。从某种程度上(乐观的)来说,我们毁于核战争的可能性小于毁于自身内耗以及某种超级传染病。在此,讨论宏观上对于摧城拔寨的忧虑已经过于悲观。但或许有那么一种可能性,核武器所代表的毁灭性威胁远小于我们作为生物本身所具有的先天性漏洞。在这里,在现在,这已经慢慢变成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与之对应的,我们更需担心的是那些已经记载在我们历史上的恶行是否会再度重演,并且以一种隐晦而广泛的形式出现。这是在考虑到我们之间从未爆发核战争的基础上的一种猜想或者是正在发生的事实。我担心的正是后者。因为比起我们彼此之间的战争,源自于内的系统性崩坏或许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也只有当我们以国家而非个人的形式出现时,讨论战争才有意义。我们需要寻找和担心的问题比战争更要深入一层,而不仅仅是对于表观国际冲突的忧虑。我们需要对这种深入一层的问题予以重视,这是防止我们自我崩坏的前提。

而先于国家的体系则是客观现实和基于人性和道德构建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首先明确的前提是基于自然法学说的观点,也即: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和标准,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道德和人性的标准。对于政治秩序而言,则是参与构成秩序的最小个体也依然是人本身。并且是具备生物性和人性的独立的个人。注意,是个人。在这个前提上首先否定的是不遵循和听取个人意志的法律实证主义和集权体系。这两者并没有考虑人之为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其立法和政体遵循于少数拥有极强权力人类个体的意志,而否定其的原因也正是人类的局限性。

在这个基础上,服务于所有人的国家首先要建立的是由诸多人类个体组成的立法和行政体系,而不是少数几个被称为国王或者是元首的人类个体。其能力与称号并无直接关系。这部分内容的详细叙述可参考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在此不做过多叙述。

回归到艾希曼在耶路撒冷,首先的问题便是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于国家立法机构所指定法律的服从。这点,本身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关键节点是,制定法律的政府是集权的纳粹德国。问题的根源也在于此。而阿道夫.艾希曼 作为犹太人灭绝计划的执行者,其首先放弃怀疑的对象便是法律的合理性,这也能从其辩护理由得出。即:自己的行为不过是在执行国家的命令和法律,而守法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问题不在于遵纪守法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正义。如果法律并不源自于基于人类本身的立法机构通过遵循相关法律的程序所制定的法律,那么其正义性是否应当被质疑?艾希曼的原罪是对于法律的放弃怀疑。但即使是集权的纳粹德国,在当时也依然有抗命不枪杀犹太人的纳粹德国官兵存在,这在另一种层面上佐证了其对于其所收到的命令和所遵循法律的不思考。而正是这种不思考的态度使得其得以成为良好的杀戮机器;也正是这种放弃怀疑形成了纳粹集权体系最初的恶的循环。顶层立法者可以轻易的颁布并让下属执行其颁布的法律和命令,这一方面让恶法得以被执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在心理上给立法者以可以随意颁布符合其心意法律的暗示。而我们所经历过的每场大屠杀都有类似行为存在,这绝对不是偶然,甚至于说这是前提.正是这种可怕的循环造就了前所未有的恶行出现,它让人类彻底放下其人性,成为了凶残更甚于野兽的存在。这套语言体系的实际结果并不是令人漠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是阻止他们把关于谋杀和谎言的“普通”认识与眼下之事画上等号。艾希曼特别爱喊口号、说套话,而且又不大会正常交谈,于是,他自然成了“语言规则”的最佳实践者。[1]摘自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同时,还有另一层面的约束并没有说明,那就是怀疑恶法的成本。拒绝执行屠杀命令想必会遭到盖世太保和党卫军的清算,以及被整个由体系拥护者的排斥。在这种环境下,对于恶法的反抗和对于自身道德准则的坚守无疑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但即使如此,我们依然能在如此压抑的氛围中看到孤独的反抗者。这说明,即使如此,人们的基础判力也依然是存在的。这也从另一种角度表明,其恶行源自于本身的“不思考”,而不是没有判断力。

在这个角度上看待西安近期出现的种种行为便十分明朗了,程序正义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让位于权力体系的高压,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缺失。这是其一;其二便是,权力话语在这里的过分表现使得威慑力来自于权力,从而导致基层执行者基于自身处境的保守性决策。同样的,他们真正的问题不是其失去判断力,而是不思考。而要想重新使得程序正义的威慑力存在便是对相关责任人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惩罚,而不是以权力对其处罚。但后续的表现是,惩罚来自于权力,而不是法制,这十分令人寒心。这里一方面能说明程序正义在现有权力体系下的崩坏,另一方面也表明问责机制在同样的权力体系下的错位。两者共同导致低层执行者在现有体系下的不作为和与问题本身的不相符响应。

也许,仅仅是也许这一切会好转,作恶者会得到来自于人民的法律的惩处,而不是权力。

我对于整体持悲观态度。生而为人,我无法放弃怀疑,无法放弃对于内心道德准则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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