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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网

 法律安全 2022-04-18
在多数人看来,法官应该是一个集公正,博学,善断,智慧于一身的人,在激烈的诉讼的对抗中,法官耐心听讼,而不参与争辩, 并理性的做出正确裁判.这个断案的过程就是法官的法律思维过程,分为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
(一)事实判断
其实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官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认定案件事实,进行事实判断. 案件事实对于我们断案的人来讲,犹如水中月,镜中花。这个月亮这个花,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只能通过镜子和水的折射去感知案件事实,而这里面讲的镜子也好,水也好,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判断,再判断它的意义,内容以达到认定事实的目的。到这里还不算完,比如两份证据都是合法真实的,但证明内容截然相反,还要以证据证明力标准选择保留证据力强的那个证据,否定证明力弱的证据。最后,通过固定下来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内心确认,也叫法官的自由心证。但自由心证绝不是说一个法官可以“自由”(任意)地进行判断,而是说的是一个“自由的法官”所进行的判断,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个法官是独立的,自由的,是不在受他人影响,不受外力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在我们平时工作中,当面对一个新问题时, 当事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政府官员多数情况下除运用法律思维思考以外还用其他思维进行观察分析, 比如道德思维, 经济思维乃至政治思维。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在不受外界影响、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
(二)法律适用
 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我们马上会搬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审判手册,有民事审判手册、房地产审判手册、还有什么法规大全等等。干什么?找法,就是法律适用,要对案件进行价值判断,要从现行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用来裁判当前的案件。平时我们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就是要找到这个准绳。找法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可能:一是有;二是无;三是不确定概念。第一种可能:找到了适用裁判的法律规则。但是找到的结果存在多个规定时怎么办?当然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具体性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即便是找到了单独的一个法律条文,法官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确定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第二种可能:翻遍了所有的法律手册也找不到相类似的规则,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解答之类也没有,出现法律漏洞了,这怎么裁判呢?一个办法是向立法机关请示创造个新的规则,但客观上不可能做到,而案件又不能老等着,我们最佳的途径就是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等待的其答复、解释文件出台。第三种可能:找法的结果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但是那个法律规定属于不确定的概念。举个例子,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正当理由,有没有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有没有构成要件?没有。这就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将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对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无论哪种可能,都需要用到法律解释,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及判断。
(作者:张杨,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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