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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由谁还?郑州这起判决引争议

 long16 2022-04-18

经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历时4年之久,李宝武虽在“形式上”赢得了判决,但“实质上”借出的150万元本金却不知何时能要回。

2015年2月起,陈某森两次共向李宝武借款150万元。李宝武按约定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陈某森出具相应借据。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李宝武将陈某森、高某丽诉至法院。再审期间,法院认为陈某森、高某丽已于2017年1月离婚,认定诉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森一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

“陈某森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向我借的钱,并在借据上明确'借款人如不按时足额还款,其名下所有财产归出借人所有’,如今他们夫妻离婚,陈某森将全部财产归高某丽所有,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我而言不过是几张纸而已。”李宝武说。

2015年2月3日,李宝武(出借人)与陈某森(借款人)、河南春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春淼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50万元,利率为日息1‰,从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提款方式为出借人将借款转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日,李宝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合同》指定的付某东账户转入50万元。

同年8月25日,上述三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利率为日息0.6‰。李宝武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付某东账户转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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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借据》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在上述两次借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森个人均会向李宝武出具《借据》。《借据》显示,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借款人所有财产归出借人所有。

资料显示,陈某森与高某丽于1999年3月在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等进行明确,约定房产及两辆车均归女方所有,无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

据李宝武介绍,在多次催要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他于2017年5月16日将陈某森和高某丽一并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称“中原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中原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2民初4196号判决书(下称“4196号判决”)显示,该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宝武、被告陈某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认为,高某丽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中原法院认定,鉴于陈某森所欠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丽也未到庭应诉答辩,对原告主张高某丽对上述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2017年8月28日,中原法院判决陈某森、高某丽偿还李宝武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5万元。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高某丽向中原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5月8日,中原法院作出(2018)中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高某丽再审申请。

后高某丽向郑州市检察院申诉,该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郑检民(行)监(2019)41010000294号民事抗诉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提出抗诉。

经提审审理,2019年10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2019)豫01民再43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437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高某丽承担还款责任,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判决维持4196号民事判决。

后高某丽又向郑州中院提起申诉。郑州中院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豫01民监2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裁定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判决: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2020年10月27日,郑州中院作出(2020)豫01民再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本案债务系陈某森以个人名义所借,李宝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高某丽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高某丽亦未对该债务进行追认。该案应进一步查明案涉借款是否用于陈某森与高某丽的共同生活,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查明高某丽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裁定撤销437号民事判决及4196号民事判决;发回中原法院重审。

中原法院重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债务系陈某森以个人名义所借,李宝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时借款时高某丽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高某丽亦未对涉案债务进行追认,所以高某丽与李宝武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无论从接受150万元借款客体还是涉案款项的使用以及利息支付,均无法证明是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之债。结合现有全部证据,也无法证明借款150万元用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

中原法院称,虽然本案原一审结案日期是2017年8月28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才开始实行,但参考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7月12日发布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下称“2014年答复”),其中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最后二行载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根据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现被告高某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森所借原告的150万元借款全部直接投入到案涉担保人春淼公司,并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本案债务系被告陈某森个人名义所借。

综上,2021年7月7日,中原法院作出(2020)豫010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森偿还李宝武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5万元,驳回李宝武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上述判决,李宝武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同债务产生法理,结合诉争借款实际流向,该院认定诉争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丽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宝武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李宝武上诉称原审依据照“2014年答复”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请求,郑州中院表示,最高法对下级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的解释,“2014年答复”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法院依据“2014年答复”认定诉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梳理发现,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是当时有效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再审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则是“2014年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曾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明确: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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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办公楼(图源:郑州中院官网)

4月11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就“2014年答复”一事联系上了郑州中院,一名工作人员称,案件已经判决,不便回应。

专家:法院所依据法条很关键

针对上述案件存在的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专家肖建国表示,案件借款合同签订于2015年,双方当事人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行为的发生,均在2015年。另外,本案被告陈某森与高某丽于2017年1月离婚,陈某森的上述借款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案件所涉借款和夫妻关系存续的法律事实,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该案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依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和2003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肖建国指出,该解释第二十四条采用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只有证明存在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或者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才能推翻此推定。《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法院审理和裁判应当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才能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从法律规定可知:举证义务应该在被告一方。”肖建国强调。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调查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武向法院提供了高某丽使用相关款项的银行流水证据,比如,付某东每月向高某丽账户转入4100元,后被高某丽用于偿还房贷。但对此证据,法院认定系陈某森的工资所得。

“既然是陈某森工资,为什么不转入他自己的账户?此外,银行流水显示,陈某森离婚后,上述转账模式也持续了一段时间。”李宝武质疑道。

据了解,因不服郑州中院判决,李宝武日前已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已立案。再审申请书显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法律适用断章取义;被申请人高某丽对陈某森向申请人借款一事是知情的;根据申请人向法院进一步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借款曾用于二被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韩湘子 记者 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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