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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

 新用户8287dExv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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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法式》是宋崇宁二年(1103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诫,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营造法式》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李诫(1035年—1110年),字明仲,郑州管州人(今河南郑州新郑市),北宋著名建筑学家。曾主持修建了开封府廨、太庙及钦慈太后佛寺等大规模建筑,编写了中国第一本详细论述建筑工程做法的著作《营造法式》。除主要从事建筑工作外,还一度任职虢州知州,在地方甚有政绩。1110年(大观四年二月)逝世,终年76岁,葬于新郑梅山。

       喻浩(?~989) ,又作预浩、俞皓、喻皓。五代吴越国西府(杭州)人。中国五代末、北宋初建筑工匠,生年不详,卒于宋太宗端拱二年(989)。擅长造塔。

        《木经》是一部关于房屋建筑方法的著作,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结构建筑手册。令人遗憾的是,这部书后来失传了,《营造法式》一书,在很多部分上都是从《木经》上参照的。

        中国建筑、欧洲建筑、伊斯兰建筑并称世界三大建筑体系。

        中国建筑史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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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编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此书史曰《元祐法式》,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又诏李诫重新编修,于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全国,传世于今。

     全书共计36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 第1、2卷是《总释》和《总例》,对文中所出现的种建筑物及构件的名称、条例、术语做一个规范的诠释。指出所用词汇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确切叫法,以及在本书中所用名称,统一语汇。

·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 第4、5卷:大木作制度

· 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

· 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

·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 第14卷:彩画作制度

· 第15卷:砖作、窑作制度等13个工种的制度,并说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级来选用材料,确定各种构件之间的比例、位置、相互关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规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为基本模数。

· 第16-25卷规定各工种在各种制度下的构件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 第26-28卷规定各工种的用料的定额,和所应达到的质量。

· 第29-34卷规定各工种、做法的平面图、断面图、构件详图及各种雕饰与彩画图案。

     《营造法式》的崇宁二年刊行本已失传,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曾重刊,但亦未传世。南宋后期平江府曾重刊,但仅留残本且经元代修补,常用的版本有1919年朱启钤先生在南京江南图书馆(今南京图书馆)发现的丁氏抄本《营造法式》(后称'丁本'),完整无缺,据以缩小影印,是为石印小本,次年由商务印书馆按原大本影印,是为石印大本。

      1925年陶湘以丁本与《四库全书》文渊、文溯、文津各本校勘后,按宋残叶版式和大小刻版印行,是为陶本。后由商务印书馆据陶本缩小影印成《万有文库》本,1954年重印为普及本。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为了施工时方便,“总例”中列举了圆、方、六棱、八棱等形体的径、周长和斜长的比例数字,以便施工时工匠们掌握。如:按传统的木构架结构规定,凡是立柱都有“侧脚”(即柱础),柱头向内微倾约1%,同时廊柱的边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从中柱向两端逐渐加高。这样,使整个建筑木构架产生向内倾斜的倾向,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定性,也为屋顶部分四角的飞檐创造条件。在横梁与立柱交接处用斗栱支托,既美观又可减少梁端剪力,只是复杂的斗栱结构的卯榫“绞割”往往会减少每个构件断面的1/3~1/2,是个重要缺点,但在《营造法式》中对此规定了较合理的“绞割”比例和位置。

      4)装饰与结构的统一。《营造法式》对石作、砖作、小木作、彩画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图样,明显地体现出宋代建筑在艺术形象和雕刻装饰等加工工艺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栱等木构件,在规定它们的结构尺寸和构造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艺术加工方法,如梁、柱、斗栱、椽头等构件的轮廓和曲线,就是用“卷杀”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圆弧曲线的方法)进行制作的,利用结构构件本身,只是稍作适当的艺术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装饰效果,这是我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建筑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5)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计算劳动定额时,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长短分为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三种时段,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增或减10%,而军工、雇工还有不同的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不同构件(或部位),按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距离远近、水流的顺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软硬等,分别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细而具体的定额,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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