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柏浪涛老师刑法讲义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这里的实害结果只要是指人身犯罪中的伤亡结果。有伤亡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1)故意犯罪的未遂、既遂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不成立既遂。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过失犯罪的成立需要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对于财产犯罪的实害结果(财产损失)的归属问题,一般不需要用因果关系理论来解释,根据特定的行为公式就可以判断。 一、行为→结果(一)行为与结果的限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1、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对法益不创设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其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危害结果 (1)因果关系讨论的危害结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2)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也不讨论。 (3)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每一个罪名、罪状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对该法益造成危险或实害结果。但是一项罪状只能保护某一类法益而不是全部,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能归于该罪名的行为。如甲追尾,吓死了路边行人,这不是交通肇事罪能够防止的。 (4)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义务范围内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人自己有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是他人的责任与义务,则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 (二)判断原理:危险的实现 1、作为犯 犯罪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危险实现为结果(结果是该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已经查明:前条件尚未发生作用,后条件介入并导致结果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都是指具体的、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结论: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条件1(50%左右作用),条件2(50%左右作用)→结果 已经查明: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互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提示:要求两条件要同时起作用。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因果历程:条件1(100%作用),条件2(100%作用)→结果 已经查明: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类似双保险。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4)阻断救助行为 例如,乙溺水,本来能抓到一个救生圈,但是甲捞走了救生圈。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阻断救助行为。 (5)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行为人的先行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1: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无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注意2: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是否故意或过失。 2、不作为犯 发生机制:有个危险流向前发展,威胁法益对象,作为义务人应当阻断该危险流,却不阻断,危险流实现为结果。只要证明,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结果的发生可以归属到不作为头上。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仍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则结果的发生不能算到不作为头上。判断的关键是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行为→介入因素→结果(一)必要条件关系与充分条件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无A则无B,A则B因。充分条件关系:有A则有B,A即B因。必要条件只是说明了发生结果的其中一个不可或缺条件,而充分条件说明了成就结果的条件。在两个因素的案件中(行为→结果),必要条件的不足上不突出。但是在三个因素的案件中(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必要条件的不足就显露无疑。 结论: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结果能够归属于该行为,需要有充分条件来论证。 (二)危险实现的判断 在两因素中判断危险是否实现为结果比较容易,但是在三因素中,判断行为制造的危险是都实现为结果比较困难。这是因为,介入因素也制造了危险,结果的发生到底是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实现,或者是二者的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具体分析。理论上,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综合判断。 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1、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大小 危险大者,则现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这里危险的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的。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如果先行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介入因素不异常,意味着结果应该算在现行行为头上。反之,介入因素是独立的,有异常,最终结果与先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判断就是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关联性判断。 3、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大小 作用大,则表明先行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作用大小的常见因素:一是看介入因素本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二是看介入因素有无阻断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如果阻断了,则说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比较大。 以上三点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结论。 (三)介入因素的种类 1、自然事件 2、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3、第三人的行为 注意1:救助与阻断救助行为。先行犯罪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流,然后存在救助措施,该措施阻断了危险流,导致先行行为不再危险。然后又出现阻断救助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原因:当救助行为出现的时候,先行行为不再危险;介入因素是阻断救助行为,比较异常;阻断救助对死亡的作用大,说明先行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2:不救助行为只是没有阻断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并没有创设新的危险,不属于介入因素,不能用该标准判断。 注意3:肯定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直接否定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有时候会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 《柏浪涛刑法攻略》P4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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