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方俊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07号) 裁判要点:只要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配。 (三)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筹 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职务便利与金钱交易(通常表述为权钱交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个人的技术、管理专长为他人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报酬的,因为没有职权与金钱交易性质,故该报酬属于合理收入,不应认定为受贿。可见,受防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区分关键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为他人提供服务取得相应报酬。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如何正确区分正当的劳务报酬与非法的行贿受贿的界限,司法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把握: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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