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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无小事,税务风险藏其间

 彩穗 2022-04-22

税局系统中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时,经常要填报企业行业代码,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就明确,“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企业自行填报行业代码,但是实务中也有很多企业因为自我判断不清,由税局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列在最前面的经营事项来参考确定。多数财税人员觉得行业代码是不起眼的信息,但是实践中因行业代码而带来的风险事项并不少见。

 一、企业行业代码在税局稽查中的作用

税局稽查中有很重要的一类是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每年以公文形式发布检查重点,涉及领域包括行业、特定企业、交易等,其中行业就是按照企业在税局系统中申报的行业代码来选定。现代企业经营是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有通用技术的企业,其产品的应用行业可能会有大变动。这种变化对行业代码归类的影响很多时候企业是忽视的。笔者有一家外资制造企业经营范围上为生产制造A产品和B产品,按照排序,税局系统中归类为A产品制造,实际上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A产品已经停产,全部生产B产品。在税局的对A产品行业的例行稽查中就被选中进行例行的税务稽查。

二、企业行业代码在出口退税中的作用

  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分为商贸型企业外贸退税和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两大类。这两种退税使用不同的退税申报系统和不同的退税计算方式。在实务中一个企业适用一种退税方式,如生产企业适用生产型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同时有贸易性质的出口收入,贸易性质的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处理。但是随着市场变化,有时候出口贸易性质的交易额比重上升(比如原料销售业务超过总收入的50%)会导致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理论上需要及时去变更企业性质,从而更换退税申报系统。系统更换会涉及比较高的成本,如果是短期业务变化引起的企业性质变化,企业可以将贸易性质的业务委托外贸公司进行交易处理,保证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和计算不变化。

三、企业行业代码在加计扣除中的作用

(一)行业归类决定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因此行业归类就非常重要。

案例1:某企业提供航空食品,归类至餐饮业,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住宿和餐饮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放弃加计扣除。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问题,根据营业执照、对外发布的相关企业简介和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等资料,最终确定其从事的是食品制造业业务,根据新的行业类别企业可以追溯3年按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有些行业代码会非常接近,比如行业代码7295和6790项下都有比较近似的信用评级服务类别,两者的差异在于其服务对象的行业不同。7295属于其他商务服务业,不能加计扣除,6790属于其他资本市场服务,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范围和行业分类,认真填写企业申报信息,否则微小的差异将可能导致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归类决定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

除制造业以外且不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行业归类的现实困扰

实务中一些新成立的高新企业,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全部委外,产品出口。因其商业模式出口退税归类在商贸退税中,理论上企业在税局系统正常应归类在批发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做加计扣除在税局监管中属于风险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作为科技部门考虑的是研发技术与产品及服务的对应关系,出口退税分类作为税务局考虑的是进项税金与出口产品及服务的对应关系,而加计扣除税局重点考虑的是研发活动本身。不同政策出发点导致了同一行业分类带来不同的政策结果。税务总局对于此类问题并未明确,具体结果由当地主管税局判断,目前苏州地区税局对于此类企业的加计扣除并未过多关注,企业基本都进行了加计扣除。

四:企业行业代码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的作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后,很多行业特别关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问题。15号公告再次扩大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基础上,新增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以及仪器仪表5类先进制造业企业。

企业首先需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说明,厘清所生产的产品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行业条件。比如,从事摩托车制造、助动车制造的纳税人,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大类,符合行业条件,但从事新能源车整车制造和汽车整车制造的纳税人,属于“汽车制造业”大类,不符合行业条件。同时生产销售两种以上行业产品,其中先进制造业产品符合销售比例要求的,则需要按照先进制造业主产品登记行业确定所属行业,以便顺利办理退税。

其次企业需要判断相关产品销售额是否满足政策规定的占比要求。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具体判断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标准时,需注意应当判断的是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案例2 某企业主要从事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及其他上述9类行业外产品的生产销售。2020年11月~2021年10月共实现销售额3000万元,其中仪器仪销售额6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20%;专用设备销售额12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40%。B企业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0+1200)÷3000=60%,超过5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在计算销售额时,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则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我们的提示:

行业代码反映了企业的行业归类,涉及行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定期审查其行业代码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致防止经营变化后,企业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从而面临税收监管风险。(比如集团重组导致原来的集团研发中心转变为集团销售中心,但是该中心仍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优惠)。 

备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规定:

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批发业是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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