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问题二:规范性公文有哪些?规范性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系的公文,是为管理和开展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带有规章制度性,它为行政工作提供了标准和范式。与其他类型公文相比,规范性公文有如下特点: (1)公文内容的强制性。规范性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的普遍性。规范性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问题。 (3)公文生效程序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文在审批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审批过程的参加人数多、次数多。大多以会议的形式正式确认,公布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公布。 (4)公文语言运用的规范性。 (5)公文效用的独立性。规范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 问题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耿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新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总共列举规定了十三种形式,它们是: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除议案、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函和下级对上级的报告与请示显然与行政立法无关,其他九种形式,都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问题四: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亥行政规范。问题五: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梗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所以,我认为通告也是属于法定规范性文件的。 问题六:简答题,简述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哪些流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 (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余下全文>> 问题七:公文的分类,越详细越好1、从公文的性质分党内有党内公文、行政公文、社会团体公文及各企事业单位公文等。 2、从公文的来源分 公文可以分收文和发文两类,收文是外机关发送到本机关来的文件。如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通知;下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发文是由本机关制发的文件。一部分是发给需要用它进行工作联系的外机关,一部分是下发给本机关内部使用的。 3、从公文的行文方向分 公文可以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发送的的文件,例如请示、报告。下行文是指领导机关对下属机关的发文,例如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等。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来往文件,例如公函。 4、从公文发送与处理的时间分 有特急件、急件、平件三类。特急件指内容特别紧急,必须随时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急件指内容紧急,必须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平件指无特殊的时间要求,可按工作常规传递处理的文件。 5、从公文的内容的机密程度分 公文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和普通公文。绝密公文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机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普通公文是指可以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或在机关组织内部使用的公文。划分秘密等级要准确,划分过宽,容易失密;划分过严,会妨碍工作的开展。 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六种。 1)命令(令); 2)议案; 3)决定; 4)指示; 5)公告; 6)通告; 7)通知; 8)通报; 9)报告; 10)请示; 11)批复; 12)函; 13)会议纪要; 14)公报; 15)条例; 16)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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