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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卖自制粽子后,买家以购买到三无食品为由,要求10倍赔偿

 pyb5599 2022-04-23

“我就靠手艺卖点粽子,买家就要我赔35400元!”广东佛山,一女子在网上卖出13盒粽子,对方收到货后立即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卖家退回货款3540元,并赔偿35400元。

(案例来源:广东佛山法院)

彭女士是广东肇庆人,因为从小在妈妈包粽子时,帮她打下手,自然而然就学会了这门手艺,而且彭女士包出来的粽子还特别好吃。这一点彭女士还在读大学时,由于经常给同学们带自己亲手包的粽子,就已经深受同学们的好评。

彭女士大学毕业参加后,偶尔也会应亲戚、朋友、同学以及同事们的请求,帮忙包些粽子。当然,彭女士也会适当收取一些手工费、材料费。

就这样,彭女士的出品因真材实料、口碑好,慢慢也有了一群稳定的顾客,尤其是端午节前后,彭女士都会忙不过来。

后来在同学的提议下,彭女士就索性辞去了本来自己就不是很喜欢的工作,把它当成一门生意来经营。为了打开销路,彭女士顺应潮流,开始网上接单。

刚开始,这种经营模式还是很有成效的,这也让彭女士的创业增添了很大的信心。可是当彭女士接到一个大单后,却让她现在想起来都后怕。

事情是这样的,对方网上联系到彭女士,随即下单并支付了3540元购买13盒粽子。彭女士收到订单后次日,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发货。

可不曾想,对方收货后,一个口也没尝一下,就直接以购买到“三无食品”为由,将彭女士告上了法庭,并主张“退一赔十”。

对方的操作,让从来没有吃过官司的彭女士,真的是一脸懵圈,外加措手不及,但既然对方已经告上法庭,彭女士也只能硬着头皮,到法院去应诉了。

这起诉讼是买家发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买家一方。

在法庭上,买家举证称,他收到的13盒粽子,每个粽子都是用简易真空包装的,而包装袋上既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即属于俗称的“三无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食品包装上没有执行上述规定的,视为“三无食品”,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买家主张彭女士需“退一赔十”,即退回货款3540元,并赔偿354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主张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买家的指控,彭女士并没有否认,但彭女士同时认为,其行为是因为自己刚创业、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所导致,事实上其行为也并没有造成危害,而且买方是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本案中并不适用“以一退十”的法律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彭女士的观点是有依据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主张“以一退十”这一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限定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如果购物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买家,不被认定为消费者的话,彭女士无需赔偿买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买方不能举证其系为生活需要,而大量购买粽子的情况下,其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故不能支持其十倍赔偿的主张。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彭女士需退回买家货款3540元,买家则需退回13盒粽子给彭女士。

一审宣判后,买家不服,还想试一下,故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故驳回买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关于职业打假的存在,饱受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的存在能够起到弥补、监督的作用。但同时亦有人认为,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不可取。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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