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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江苏一起醉酒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白色羽翼wswizh 2022-04-24

仙人跳来源于《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诗云:“睹色相悦人之情,个中原有真缘分。只因无假不成真,就里藏机不可问。”世间的男欢女爱,原是人之常情,但有些奸诈之徒利用这个来榨取他人钱财。

江苏镇江的姜先生,在荒唐一夜后,惴惴不安,想起王某临走时的质问,他向朋友倾诉,自己可能遇到仙人跳了,朋友还笑话他艳福不浅,听了事情的经过后,也为好友担忧。果不其然,第二天王某的家人就打电话找了他,当天下午警察就找他谈话了,他因涉嫌QJ罪被监视居住,等待进一步调查。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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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讯中姜先生一直表示,自己和王女士是你情我愿的,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

姜先生,1980年出生,已经41岁了,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家境虽然不富裕,但也是五脏俱全,他和妻子结婚多年,爱情慢慢变成亲情,两人相敬如宾,在外人看来是和谐美好的一家。

今年年初他在网上认识了30多岁的王女士,两人兴趣相投,时常聊天,得知王某是同城的,两人就约了私下见面,真真就是网友见面,一开始姜先生也没什么花花肠子,只是觉得遇到个知己不容易,且王某也是有男朋友的。

因为在同一个城市,两人相聚的机会就多了,但每次都是发乎情止乎礼,没有逾矩,姜先生很享受这种灵魂知己的感觉,至于他精神有没有出轨就不得而知了。

后来姜某的一个朋友搬家,要办乔迁宴,邀请姜某去他家庆祝。到了姜某这个年纪,带家属参加这样的聚会并不稀奇,但姜某没带自己的老婆,而是邀约了王某,更奇葩的是,王某的男朋友知道后,也跟着一起来凑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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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男朋友是个自来熟,用现在的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有点“社交牛鼻症”,这个小聚会,虽然人不多,但气氛热闹,大家兴致高涨,推杯换盏的。王某的男朋友也是个心大的,觉得这群伙伴看着都是正经人,喝嗨了以后称兄道弟,对他们很是放心。

后来他接了个电话,说是家中有事,就醉醺醺地离开了。王某并没一起离开,在这么活跃的气氛中,她又灌了不少酒,倒在沙发上哼哼唧唧,姜某因为要开车,没喝多少。酒局结束后,他正想着要怎么通知王某的男友来接人,王某就自己提了提了要求,让姜某亲自送她回去。

人是他邀来的,让他送回去,这也很合理。临走时,姜某的朋友就嘱咐他,一定要安全送到家,不知是不是看出了一丝什么。

夜晚是最容易滋生暧昧的时候,姜先生在前面开着车,有一搭没一搭的和王某聊着天,王女士喝多了酒,一直昏昏沉沉,借聊天来排解不停上涌的困意。

一开始聊天内容还很和谐,后来聊着聊着就开始走偏了,往暧昧的方向发展。大晚上的路上人烟稀少,幽暗的路灯下,姜先生停车拉开了后座车门,发生了什么不难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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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行驶了一段路,王某的意识回笼,质问姜某问什么这么做,姜某在心底认为是她默许的,但从王某的反应不难看出,她并非自愿,如果她以此向姜先生索要金钱,还能说是仙人跳,但她没有,回到家后,她羞愤难当,将这事告诉了家人,这才有了开头的事情。

姜先生之所以觉得是你情我愿,是因为在过程中王某没有反抗的举动,没有反抗就不构成QJ罪吗?并非如此。

QJ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在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其中不知反抗的情况就包括醉酒、昏睡等情况,王某体内酒精含量较高,身体防御能力下降,虽然未完全失去意识,但性防卫能力削弱,姜某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出自她自愿,所以是构成的QJ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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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姜先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考虑其犯罪性质、动机等,最后法院以QJ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姜先生的情况和“仙人跳”又大有不同,王某并非失足女,即便她和姜先生之间可能存在暧昧,但双方并未捅破窗户纸,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若是姜先生被她骗钱或是在事后被她勒索,他也可以报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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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并没这种情况发生,姜先生真的冤吗?如果他不是心怀绮念,那将王某带去聚会是出去什么意图呢?君子慎独,即便在无人时也要约束好自己的言行,但他越矩是确实存在的,“被害者有罪论”并不适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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