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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要避父!2016年,温州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chy随和 2022-07-01 发布于江西

父母爱孩子是一种基于人伦常情的本能,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孩子年幼时,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还非常不全面,因此需要父母帮助排除掉一些安全风险,并引导其学会自我保护,如果父母本身就大意,没有帮孩子筑起一道边界,就可能导致其受害。

两性的“边界”就极为重要,民间说儿大避母、女大避父,原因就在于孩子年纪增长了性别意识也觉醒,父母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做到合理回避、适当教育,让孩子有足够的安全感,并培养正向的性别观念,毕竟男女在生理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方面的边界必须足够清晰。

2016年浙江温州发生了一桩令人痛惜的案件,一名仅12岁的女孩被父亲带到医院诊治,医院确诊发现女孩已经怀有2个多月的身孕,可孩子还那么小,是谁如此丧心病狂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下毒手?察觉不对的院方赶紧报了案,警方很快便带走了犯罪嫌疑人,令人惊讶的是,此人竟然是女孩的“干爹”。

女孩受害,不仅因为她自身年幼无知,也因为她的亲生父母忽略了对孩子的两性教育,没有帮她筑起一道防护墙,让熟人趁机入侵。原来,女孩小媛(化名)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在温州打工,女儿出生后,父亲王某十分喜悦,他和妻子将女儿当成掌上明珠,极尽呵护疼宠。

2006年,王某夫妻认识了安徽男子刘某,刘某出生于1963年,从外地到温州来找活干,得到了王某夫妻帮助,于是两家渐渐越走越近,平时经常往来,刘某还认了王某年仅2岁的女儿小媛为干女儿。王某夫妻工作忙碌时便拜托对方帮着照看下孩子,小媛成长过程中,经常到刘家借住。

刘某和小媛差了41岁年纪,外表看着又很老实本分,让王某夫妻很放心将女儿交到他的手上,可知人知面不知心,刘某实际上是个衣冠禽兽,自从和前妻离婚,他长期单身,面对甜甜叫自己“干爹”的小女娃娃,竟然也生出了不轨之想,而王某夫妻丝毫没有察觉老熟人的心思,反而告诉女儿有事就去找刘某。

这让小媛真将刘某当成了另外一个“父亲”,对他无比信任,再加上父母认为孩子小,没有早早教会她两性界限,小媛甚至意识不到刘某的一些行为性质多么恶劣,长到11岁时,小媛对人事依然知之甚少,而刘某就在这一年伸出魔爪,诱骗侵害了她。

正值学校放暑假,小媛长期待在家。王某夫妻工作太忙,顾不上每天照看女儿,便叫她去隔壁刘某家里住,刘某家里就他一个人,小媛又到了这个年纪,按理说是不该和成年男子长期独处的,即使对方认了干女儿,偏偏她的父母意识不到问题所在,对刘某过于信任,给他创造了机会。

刘某与小媛经常同枕共眠,总是转着一些龌龊的念头,最终付诸实施,2015年7月的一个晚上,趁小媛熟睡,刘某悄悄行不轨之事,小媛直觉不对惊问,却被刘某哄骗称这是在帮助她治病,事后又对小媛一番威逼利诱,不许她告诉父母。

在刘某的威胁下,小媛不敢将此事透露给其他人,更不敢反抗,使得刘某多次得逞,为了追求刺激刘某甚至用手机拍下不少照片,这些照片也成了他众多罪证之一。

转眼一年过去,王某夫妻终于察觉了不对,小媛的身体出现了异常的反应,像是怀孕,他们赶紧将女儿带去做检查,证实了猜想后,顿时如遭雷击,但令人气愤的是夫妻俩首先想到的并非女儿遭受侵害,还以为她和什么小男生乱来才导致如此,教训了她一番,随后带她去做手术。

直到医院发现病人才12岁却已经怀有2个月身孕,怀疑其遭到侵害赶忙报案,警方才从小媛口中得知了刘某的犯罪事实,将其抓获,到案后的刘某供述了与小媛发生关系的过程,因为涉嫌QJ,刘某被依法提起了公诉。

这一案件中,刘某事发时没有对小媛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而是利用小媛的无知与自己身为其另一个“父亲”的特殊身份,与之发生关系,看似不存在“强”,但根据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幼女是没有这方面同意能力的,《刑法》第236条第二款明确: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无论小媛自愿与否,刘某在明知她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之有了男女关系,都构成了犯罪,犯QJ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某自小媛11岁开始实施了多次侵害,致其怀孕流产,严重损害她的身心健康,破坏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秩序,经法院审理后,以其犯QJ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虽然刘某得到了惩罚,但小媛在年纪尚小时便遭遇了如此大的伤害,所产生的身心阴影很难在短期内消除,也许会伴随一生。

身为小媛的父母,王某夫妻既没有教会她两性边界,又轻信熟人,让小媛与成年男子长时间独处以致悲剧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希望经此一事,他们能更好地保护孩子,此案也给其他家长以警醒,一定要注意为孩子筑牢防护墙,不要让成年世界的恶意,轻易伤害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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