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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新夏:关于编纂新《清史》的体裁体例问题

 西一里2l6sluho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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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末一个封建王朝,同时它既是中华民族的融合者,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总括者。过去由于辛亥革命时期反满宣传过度的影响,清朝历史没有得到应有的准确认识和表述。上世纪二十年代编纂的《清史稿》又未尽如人意。因此,为世界瞩目的中国正史,一直没有一部足以为二十五史殿后的高水平清史出现,这实在是中国这样一个历来非常重视历史的国度的缺憾。新朝为旧朝编史是中国历史编纂事业中的重要传统。新中国建立后,即肩负着编纂清史与民国史的重任,而二百余年之清史的编纂,尤为当务之急。但数十年来由于种种人所周知的原因,未能早日启动,久已成为广大史学工作者魂牵梦萦的心事。近年,虽曰跚跚,终有足音。2003年初,纂修《清史》作为新世纪一项标志性文化工程,全面启动,正式面世。主事诸公深明发凡起例为著述首要,乃于二三月间,于南北分别召开有关体裁体例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我有幸应邀与会,敬聆谠言善论,略陈一得之愚,或可备纂修诸公采择。


一、新《清史》的定位

欲论新《清史》之体裁、体例,必先明新《清史》之地位,即所谓定位问题。

新《清史》所写对象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的历史,是写以清王朝为标志的清代历史,是历代封建王朝“正史”的组成部分。这一位置是客观存在,要保持整套正史类型的大体一致。

“正史”之名,始见南梁阮孝绪《正史削繁》卷九六,《隋志》著录此书。但其特定地位则为清乾隆帝之“宸断”,《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小序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从乾隆四十年(1775)之后,至明而止的二十四部史书正式合成为一整体,得“正史”之名。民初徐世昌以民国大总统之名义明令将《新元史》入“正史”之列,称二十五史。正史历来地位尊贵,作用亦大。今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主任戴逸先生所作《构建新世纪标志性文化工程》一文中,曾高度评价正史说:

在我国的众多史籍中,有“正史”之名的纪传体史书共二十五部,系统详细而不间断地记录了自五帝以来数千年的中国史。这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的文化载体,是人们了解研究我们国家和民族形成发展的百科全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智慧宝库。

这是对正史的正确评估,虽然过去对正史有过这样和那样的批评,论其不足,但从总体看,更多值得注意的是历代修史积累的经验。这些经验证明,正史之体是一种容量大、易于操作的体裁,对新编《清史》具有足资参考的价值。

因此,我认为新编《清史》应定位于:采用“正史”所使用的纪传体来撰写以清王朝为标志的清代历史。不过,随着时代发展,无论体例和内容都曾有所改易。清代社会尤有巨变,当然在继承旧形式情况下,更要面对实际,各种体例,必当有所变化,也就是说,应该以“移步而不变形”的原则制定编撰体裁与体例。


二、关于体裁问题

新编《清史》既已作如上定位,则体裁自应采用纪传体。纪传体是正史主要采用的编撰方法,它有纪、传、志、表各种形式,便于表达内容。它记载范围较广,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搜集资料也比较丰富,是极便于保存和参考的资料宝库。这次讨论会上,也有主张采用章节体的说法。章节体在近代以来曾有人用之撰写史书。它虽体系贯穿、眉目清楚,但一般内涵容量较小,易见专题,不易见综括,物多而人少,用于大型史书,恐难负荷。其多数人意见,基本上偏重于纪传体。但时代不同,无法避免新事务的出现,所以不能墨守成规,只知继承,不知创新。因此我赞同《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调研大纲》中关于体裁的第三条建议,即:“大体以传统的纪传体为主要框架,再加以现代的改造、补充和发展。”

三、关于体例问题

既已采用正史纪传体,但其体例则应给予充分考虑。即以《史记》为例,有十二本纪写帝王事迹,起大事记的作用;十表排列错综复杂的史事;八书记典章制度;三十世家讲诸侯封国;七十列传即人物传记。史记130篇,司马迁即用此五体纵横交错地反映了自黄帝至汉武的这一大段历史,包含了整个国事社情诸方面,为后世纪传体史书创立了典型。但后来各朝史书亦有所变更,如书改成志,表不仅用于记事。也有未全采五体者,如《三国志》《梁书》《陈书》《后周书》《北齐书》《南史》和《北史》等七部书都无志。《后汉书》本无表,后以宋熊方《补后汉书年表》十卷补入。从《三国志》到《旧唐书》和《旧五代史》均无表。梁、陈、齐、周四书,虽无志,但因各史同修于唐初,其典制均分见《隋书》各志。可见五体传统已在随时变化。因此,新编《清史》完全可以有所改进和发展。根据清代历史现实可采纪、表、志、图、列传五体,并加附录。兹分述如次:

(一)纪

此纪非原正史中之本纪。本纪是二十五史中为显示各朝帝王至尊地位而设置。实则帝王亦系一历史人物,可与其他历史人物共入人物传,叙其行事,明其业绩,足矣。不必单立本纪,故可废本纪一体,但需另立一“总纪”。

“总纪”或有称“总论”“综述”“概述”等者,后三者早为新编方志所创意而已通用,不宜使用。似以总纪之名为善。总纪功能是:

(1)“总纪”为全书总要,当囊括有清一代所有问题,概而论之,置于全书卷首,有开宗明义之效。

(2)“总纪”叙事方法可有多样,其写法约有三端:一是全史浓缩法,总纂通览全史,以高屋建瓴之势,浓缩提炼,一气呵成,成全史纂要之篇,置于卷首。二是特点勾勒法,将有清一代的特点,要言不繁,写意勾勒,不过十数万字,即提纲挈领,得其大要。三是分段提要法,将清史分为政事、经济、军事、文化、宗教、民族等几大方面,分别撰写提要性论述,字数容量可较多。三者是非优劣,尚待讨论;但必须是能概一代之要和一书之要,而最要者是达到既俯瞰全局,又“引而不发”的境界,问题说到宏观,但不进而微观。读“总纪”将使读者有了解清代历史究竟,了解全书撰述如何等要求,斯为上乘!

(3)“总纪”无论采用何种写法,都应融合编年与纪事本末二体,使时间脉络清楚,起到大事记作用。“总纪”与本文不得有矛盾处。

(4)别纪:戴公在《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中建议“为南明、太平天国、准噶尔作《载记》”。这几个政权与清朝政权确曾呈敌对状态,但未臣属于清朝,自成体系,具有比较完整的政权形式,应单独立纪,但不宜立《载记》。《载记》是《晋书》创体,是用于当时十六国政权的,是以正统观念视各政权为僭窃,含有贬义。新编《清史》应为各对立政权立《别纪》。《别纪》者,表示不为《总纪》所涵盖,而是另一政权之纪事。可立南明、准噶尔、太平天国等《别纪》。又郑成功亦未臣属于清,收复台湾后,曾建立政权,传世三代,颇有建树,是否也应立一《别纪》。至于吴三桂早已降清,并接受爵禄,三藩事起,虽相持八年,但应属叛乱分裂活动,不能为之立《别纪》,但可将吴三桂及耿精忠、尚可喜等三人入列传,归于一卷。

(二)表

表为《史记》五体之一,司马迁用之解决繁杂的人物活动。如《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惠景间侯者年表》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等,即将汉初那些传不胜传而事又难没的历史人物,以表存其事,既省文字,又与世家列传相补充。《汉书》的《古今人表》含有评论历史人物之意义。后世学者更有用表体来整理正史史料,采撷史事以便省览者,如清万斯同的《历代史表》,广加征引,表列数千年史事而眉目清楚,是以朱彝尊誉之为“揽万里于尺寸之内,罗百世于方册之间”。表之为用,由此可见。新《清史》万不可废此体。表不厌其多,表多则志可简而传可省。惟时代不同,表当有所增删。如《汉书》古今人表之评论人物,未免过于简单化,不宜沿袭。有些事务则可增设表,如《自然灾害表》《康熙诸子表》《会计表》《湘军将领表》《新建陆军将领表》等等。

表除单成一体外,还可在志中附表,如《人口志》中可附《历年丁口表》,《财政志》可附《度支表》,《物产志》可附《土特产表》或《植物表》《矿物表》,至于何者单立,何者附入,当进一步探讨。

(三)志

史经志纬,足见志在史书中的地位。史书有志,方能使历史立体化。马书班志久有垂范,一朝典制无志则无所容纳,而后世亦将无所借鉴。新《清史》既保存志体,但亦当有所变易。志书增废定名,约有几种不同情况。

史书基干为天地人三者,上为自然天象所覆,下为地形、地貌、疆域、区划所载,人居其中,生养繁息,迁徙流动,形成各种社会活动,故天文、地理、人口三志不可废。或曰天文为自然现象非关社会历史,须知“正史”为时代之全史,并非社会活动之专著。理应包括自然与人文两端,且自然现象与人文社会现象何能隔离,如自然灾害为自然现象,但其于人文社会历史影响至巨。或曰前史有天文源于“天人感应”之说,具有迷信色彩。“天人感应”之说,是否纯为迷信,尚待研究。天象人事互为影响,在科学昌明之今日,多可从中得一定科学解释,河海潮汐与月之圆缺有关,水土流失与沙尘扬暴有关。且中国有数千年天文记录,历代相沿成志,不能中断。地方志中有关灾异祥瑞之记载,多有与天文有关之资料,如河北、河南、山西地方志中,曾记同治间天象怪异,经科学解释,实为极光现象。再者,清初中外天文学家对天象观测的争议,以及乾隆以后许多天算家(包括若干女性)对天象观测和实验,均有发现与发明,可充实《天文志》内容。此志近于专门,可由国家天文专门机构研究撰写。至于地理、人口二志之必设,其义自明,不待赘言。

有些志已不宜沿用,如《五行志》等,即使清代曾有类似内容,亦应取有科学解释者,写入其他部分。

有些志应保留,如以原志内容过多,则可分解立志,如《艺文志》必须有,但清代著述作品,数量过大,据现有一种统计,将近十万种,实难全部入志。其解决办法是:一将原《艺文志》分立为《学术志》与《文学志》,分别著录学术著作和诗文小说等创作。二是组织专人根据现有文献筛选初步目录,广泛送请有关人士斟酌。

有些志可改名而当扩大内涵,如《兵志》可改称《军事志》,不仅记述八旗、绿营、湘淮及新建陆军等军制,亦可记入各种军事活动。《河渠志》可改称《水利志》,不仅记述河渠,更着重于如何利用水资源以及防范措施等。

有些新事物则应增设新志,如《邮电志》记驿递、邮政、电信等,《交通志》记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交通工具(原《舆服志》舆的部分内容可入此)等,《外交志》记述对外政策、建交遣使、交涉谈判以及各种外事活动等,《实业志》记述新型企业开厂办矿等。

各志应设、应删、应改易、应分立,难以尽述。近二十年,全国新编志书在专志设置上,多有创意,可引作他山之助。至于志书篇目之设,当另作讨论。

(四)图

左图右史是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历代史书目录及出土文物,时有图的著录和发现。古地方志即称“图经”,示有图有文。宋郑樵《通志》有《图谱略》,视图谱为撰史要务。新编《清史》似应增此一体。图在史书中可有三类:一地图,自晋裴秀绘制地图,历来多有绘制,清代尤盛,地学已成专学。地图包括疆域图、区划图、地貌图、山川图、地质图等。二是器物图,包括古物图录、版刻图录、珍善藏品图录等。三是艺术图,凡书画、篆刻、工艺、特技的作品图录等皆属之。尤其是现代印刷技术的高科技发展程度,已为设图一体提供极大便利,也显示当代人修史之特色。

(五)列传

人物为史书之灵魂,若无人物则历史舞台如何有声有色?中华历史则显然苍白,了无生气,是以史志典籍皆以人物为重点。历代正史人物列传,多谱可歌可泣之事,存当代之精英,惠后世以激励。原《清史稿》收人物8000余人,所收是多是少?所收是否恰当?俱在可议之列。

列传首要问题是收录标准问题,《清代人物传稿》曾订收录范围若干条,基本可采,但有一点似应补充。列传人物当然以收正面人物为主,但大奸巨慝亦应考虑,因历史总有正反两面,事物绝无纯之又纯,无奸不能显忠,无恶何以见善?人物标准主要视其推动历史发展抑阻碍历史发展,褒前者所为流芳百世,贬后者所为遗臭万年,二者同尽历史教化作用,但必须注意二者比重。

入传人物时限如何定?我认为既是清史,必以清人为准,其收录之时限标准是:

(1)以卒年为基本标准,凡生于明而卒于清者,作为清人入传,生于清而卒于清者当然入传,生于清而卒于民国者为民国人,无论在清代有何事功,皆不入传,这一标准只视时间不论事功,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个案处理,则争论纷扰,将无宁日。

(2)所谓清人,必须是在清政权统治之下生活者,其人虽卒于清政权建立之后,但未生活于清政权之下者,如刘宗周、张煌言等。或流亡海外生活者,如朱舜水、释隆琦等,均不得入传。其人事迹可叙于《南明别纪》中。

(3)凡生于清而卒于民国者,如在清无事功自然不入传,如其在清时事功足够入传者如孙中山、袁世凯、徐世昌、唐绍仪及北洋著名人物等,亦概不入传。因这些人在民国历史舞台上将是非常重要人物,两者衡量,其在民国时事功较在清时尤胜,自当入民国史传,而不得入清史传,至于其在清事功,可用“以事系人”史笔处理,如孙中山可在《总纪》中涉及辛亥革命前活动时记及,袁、徐可在新建陆军中记及。其为民国出力但卒于清者如邹容、陈天华、秋瑾等烈士,则应入清史传。其传中尚可涉及在清建有事功而卒于民国者之事迹。

(4)入传人数不宜过多,绝不可越万,甚至可删《清史稿》之人物数。其难以入传而事功尚有足述者,可制表以容纳之。可将《清史稿》《清代人物传稿》等有关清代人物著作中之人物目录,印发专家圈选增删,然后集中核定草目,再讨论审定施行。

列传内容应包括姓名、字号、生卒、籍贯、学历(科第)、仕历、主要事功及主要著作。其子孙有事功但不足以立传者,可附于传尾,字数不得超过传主。

列传有类而不立类名,事迹相同或相近者可在一卷中,如吴历、恽南田可入一卷;邹容、陈天华、秋瑾等可成一卷。排序以传主生年为序,而不以卒年为序,以免祖孙、父子倒次。

清代诸帝不立本纪,均应入列传,并居于卷首,以示为有清历史。入关前二帝应入传,可立《关外二帝传》或《努尔哈赤皇太极传》,置于最前。因素来有清十三朝之说,设太祖、太宗传,则使清史完整。前代正史本纪中也有追述前代者。后妃应择其有特殊功业者如孝庄后立传,一般后妃可列表,诸皇子也作如此处理。

列传后必须有类似论赞体之评论,可由初稿撰稿人写出史家评论,文字不宜过长,经专家反复讨论,以客观、科学为准绳,取得共识,并经总纂裁定,作为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另撰文争议。因史有褒贬,不能仅存史实而无史家见解。

(六)附录

纪传体除历来通用体例之外,尚有个别史书独有体例,应加参酌,或沿用,或增入,约有三项:

(1)国语解:《辽史》最后有《国语解》,其小序有云:“史之所载,官制、宫卫、部族、地理,率以(辽)国语为之称号。不有注释以辨之,则世何从而知,后何从而考哉!今即本史参互研究,撰次《辽国语解》以附其后,庶几读者无龃龉之患云。”并按帝纪、志、表、列传等分别类次条目,加以注释。又《金史》最后有《金国语解》,其小序有云:“《金史》所载本国之语,得诸重译,而可解者何可阙焉?”所以有《金国语解》之作,“存诸篇终,以备考索”,并按官称、人事、物象、物类、姓氏等类而列目解释。清为后金,其清语汉译之入史者,必不可免。新编《清史》应仿辽、金史前例,增《清国语解》一篇,对本史所涉及之清语给以解释。

(2)附录:正史中多有于书后附录有关本史纂修经过及凡例者,如《晋书》附《修晋书诏》,《宋史》附《进宋史表》及凡例,《元史》附《进元史表》及凡例。《辽史》附《修三史诏》及《三史凡例》。《金史》附录中有《金史公文》。新编《清史》应在附录中列入《纂修清史文献》《纂修始末》及《凡例》等。

(3)编制索引:索引旧称通检或备检,也有称引得者。这是专为检索著述内容来源的工具,当前已为中外重要著述不可或缺之部分。新编《清史》,卷帙浩繁,初步约定在二三千万字之间,而该书又非逐字逐句诵读之书,内容包罗甚广,必当有综合索引,方能便于检索。编纂者于全书告成之日,应编制人物、地名、官职、典实、词语、事件等综合索引,准确注明页数,可大增清史之使用率。

这些体例之设想,只是启动时的断想。若启动时体例既定,也不可视为一成不变的定型。因为如此漫长的十年工程,不能奢望一锤定音。在启动后的实践中,必定会逐步纠谬、完善、创新,而总结出一种既继承又创新的新体例。


四、其他

略言与编纂体例有关数事,以供参考。

(一)文体

使用浅近古文,固然能典雅简练,但当前撰者与读者均难完全接受和实行。所以可采用通行语体文,但文字必须避免拖沓,文风当求朴实,叙事逻辑严密,尽力做到要言不烦,不用和少用无谓的形容词和语气词如“的了吗啊”等词。

(二)字数

正史(二十四史)总卷数是3266卷,总字数是2700余万字。新编《清史》,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二十四史的总和。近定二三千万字,已属过大。姑定2000万字,如此巨大工程,至少需三稿定案,则总工作量为6000万字。以十年计,每年应完成经三审定稿之字数为600万字,每月应完成50万字,这是机械计算。而文字工作往往难以如此计算,旷日持久,是否能始终如一,至堪忧虑。

(三)出注

正史成书无注,司马迁《史记》所引用资料,据《司马迁所见书考》一书可证,甚为丰富,而成书中却无一注,但不能排斥初稿即无注。新《清史》文献成果数量极大,纂修时势必征引,应如何处理方妥?我认为纂修工作必须有两类稿:一类为送审稿,一律加注,越详越好,以备查证审读。各级送审稿,必须存档,以明责任。另一类是定稿,即付印稿,应将注全部取消,以保持全书整洁并减少大量文字数。有人提及今人著述版权问题,因纂修《清史》非私人著述,而是国家文化工程,可以文件形式制定具体办法。凡已超版权时限,则成果为社会公有,无权利问题;如在时限内,则视引用程度商定付酬;如采用未发表著述,应按规定付稿酬。如其人著述基本符合清史需要,而原作者尚在世,不妨请原作者按《清史》纂修要求,撰写成稿,其报酬按撰稿人对待。

上述浅见,只就思考所及,甚不完备,尚请贤达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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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


原载《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体裁体例工作小组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感谢焦静宜老师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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