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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最常见的69个法律风险(四)

 昵称55323274 2022-04-27

31.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2.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根据约定而占有的物,建议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3.发生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纠纷解决时间和成本,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司法程序中为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对方当事人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

34.诚信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家的立足之本,合同订立后各方均负有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建议不要轻易以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己方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是己方记账、双方结算的凭证乃至今后发生纠纷的证据,实践中因不注意保存资料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对主要履约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证明义务履行的资料,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口说无凭”。

36.付款是绝大多数商事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实践中由于付款方式和用途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除金额较小的交易中可使用现金结算外,尽量根据国家金融管理要求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并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账号收付款,应当经由双方确认或在凭证上注明。

37.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存在由于买方尚未付款,所以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等待卖方索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买方收货后及时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立即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超过质量异议期,或者因“凑合着先用”而导致质量原因无法确定。

38.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由于疏忽而泄露会引发纠纷,建议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在磋商、缔约、履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9.履行过程较长的合同或交易次数较多的合同,可能出现双方对于履行是否恰当等问题各执一词而搁置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持续产生损失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的纠纷,建议此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认为对方违约而己方并未违约,也不能因为自己“占理”而对逐步扩大的损失置之不理,如果能够减损而放任,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予保护。

40.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债权人一般不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情况,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多是因为债权人不注意主张权利的方式,建议债权人提高证据意识,采取可以明确记载催收内容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催收证据,避免仅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催收,诉讼时对方否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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