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4年4月1日通过的修正案)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附则Ⅳ的文件,该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主管机关应根据本条1. 3和1. 4的规定,确保在1983年10月2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配备排放生活污水的设备。
(二)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标准尺寸
对于型深为5m和小于5m的船舶,排放接头的内径可为38 mm。
通常船舶两舷的管路均装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对于专项营运的船舶,如客渡船,船舶排放管路可选择配备一个主管机关接受的排放接头,如快速连接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