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船舶的公约和规范中主要提到三个系统的国际通岸接头,即消防水国际通岸接头、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和油污水国际通岸接头;消防水通岸接头为便于岸上或者其它船舶向着火船进行输送消防水,为输入型,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和油污水国际通岸接头是为了方便向岸上或者其它接受船排放相应的污水或残油,为输出型。为了使大家便于学习,特意汇总一下三种国际通岸接头的用途和技术要求。 一、消防水国际通岸接头 1.规范出处: Ⅰ、SOLAS公约第Ⅱ-2章C部分第10条第2.1.7款 2.1.7 国际通岸接头 2.1.7.1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 2.1.7.2 应有使这种接头在船舶任何一舷都能使用的设施。 Ⅱ、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第2章 根据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国际通岸接头且要有在船舶任何一舷都能使用的设施,通常为了更加方便的操作,在船舶的每舷都设有一通岸接头。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MPa 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 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MPa 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 6mm 、长度为50mm 的4 个螺母和8 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通常处于耐腐蚀角度考虑,一般通岸接头为铜质、垫片为不锈钢石墨缠绕垫、螺栓螺母及垫圈为不锈钢材质。 2.适用范围: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上图为消防水国际通岸接头 上图为消防水通岸接头连接图 上图为生活污水通岸接头与油污水通岸接头 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 1.规范出处: 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Ⅳ第10条 上图法兰厚度错误
2. 适用范围: ①400总吨及以上的的船舶 ②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行的船舶 上图为生活污水通岸接头制作图 上图为左舷生活污水通岸接头 (与油污水通岸接头在同一个围油槽内) 上图为右舷生活污水通岸接头 (与油污水通岸接头在同一个围油槽内) 三、油污水国际通岸接头 规范出处: 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第13条。 第13条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受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残油(油泥)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接,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
此接头用于向岸上排放船上机舱舱底水和残油(油泥)舱残余物。 进出残油(油泥)舱的管系,除上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 2.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 污油水舱系指明确指定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残油(油泥)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残油(油泥)舱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内底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含油舱底水储存柜系指在其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柜。 通常船上将残油(油泥)称为污油或者油渣,相应的舱室称为污油舱或者油渣舱;油渣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水排放管路可通过共用排放管连接到标准通岸接头,但不允许将残油驳至舱底水系统 船上一般设有舱底水舱和油渣舱(残油油泥舱),现船上为了方便直接将油渣舱排岸与舱底水排岸设计为各自单独排岸,但其通岸接头相同。 上图为油污水通岸接头制作图 上图为左舷油污水通岸接头(舱底水) 上图为右舷油污水通岸接头(舱底水) 上图为左舷油污水通岸接头(油渣、残油油泥) 上图为右舷油污水通岸接头(油渣、残油油泥) 来源:海上遛马侃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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