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大家觉得放高利贷者可恨还是老赖可恨? 回答:高利贷就是游走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的违法犯罪! 首先说明:在你明知道高利贷有相当大的风险时,不对自己的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就随意借贷。就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那么,到底是高利贷可恨,还是“老赖”可恨呢?笔者觉得,任何高利贷都是非常可恨的行为,相对于高利贷,部分“老赖”也很可恨;但是对于绝大部分债务人来说,没有主观故意,更谈不上可恨,只是有点惋惜!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债权人用不法手段,套取高额利息,那就不只是道德问题,而是违法问题了。 案例一:砍头息。 比如张某打算向借文某1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以解燃眉之急。双方约定每个月利息5000元,周期一年,合计16万元。每月结清利息,但是需要一次性支付前3个月的利息,也就是说:张某实际拿到手8万5千元,但是每个月是按10万元给付利息。 本来借10万元支付6万元利息,实际借了8万5,还是6万元的利息,无形之中利息抬高;一是利息严重超过国家规定,再一个就是资金使用率大大降低。在收取你前三个月的利息的时候,根本不会给你收据。如果上了法院,他只会说收取了你4万5的利息(刨除预付的三个月,还有九个月),这就是他们阴险狡诈之处。 所以借贷时一定要分清。 所以,国家明令禁止任何砍头息借贷的行为。 案例二:利滚利。 刘某借了张某10万元,约定每月5000的利息。一年还本。但是一年之后,刘某没钱还,这时候债权人就会让你连本带息重新计算,也就是10万本金+6万利息。你再次展期,还是一年,但是本金已经是16万了,这16万的利息就不可能是原来的5000每月了,而是成了8000元。续约期满,连本带息16万+9万6合计25万6。如此循环,由原来的10万,到最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直至你永远还不清。 因为每次你重新打借条,都是你将利息和本金合在一起,所以借条上根本不能体现哪一部分是本金,哪一部分是原来的利息,上了法庭,你根本就没有证据说他们是高利贷,甚至有任何违法行为。 所以记住:如果你暂时还不了,需要重新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将本金和利息写明,否则就是钻进了他们的圈套。 如果强制你打借条,那就报警,敲诈勒索的罪名是妥妥的! 案例三:套路贷 黄某借了袁某10万元,约定月息5000,一年还本。一年后黄某无力还钱,于是袁某告诉他,他急着用钱,然后说你可以在XXX处借钱先还我,我周转开了,哪怕利息低一点再借给你;然后在他的威胁、斡旋之下,向姜某借了一笔钱,同样的10万元,但是利息成了7000一个月,此时你也只能签字画押。 实际上,他们都是一伙的,你只不过重新写了借条,但是他们每个月多挣了你2000元。你钻进了他们设计好的圈套,如此循环,你的债务越来越多,直至倾家荡产! 这就是典型的吃人不吐骨头的高利贷!这不能用可恨来形容,就是丧尽天良! 所以,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要跟高利贷沾边;高利贷就像毒品,一旦沾上,想要戒掉,几乎没有可能! 被高利贷逼得走投无路,走上极端的债务人比比皆是!而这些高利贷债权人却吃着人血馒头,毫无愧疚之心。 那么,那些不还钱的债务人,就不可恨吗? 当然,对于恶意骗贷不还,占为己有的债务人,必须出重拳;对于暂时没钱可还的债务人,必须要区别对待! 对不回避债务的,坚决不走法律程序。 对非起诉不可的,暂时不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要放水养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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