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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欠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的规定必须纠正

 大白兔ai胡萝卜 2022-05-03 发布于湖北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审查意见,叫停一些地方颁布的“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土政策”,认为这些地方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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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并未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只要是小区业主,谁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一些地方出台规定,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事实上,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或者认为小区现有物业管理机构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将其排除在业委会范畴之外,不利于其通过参与自治帮助自己和广大业主维权。

除了“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外,有的地方的街道办事处还私自规定,凡上过访、打过“民告官”官司或者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业主不得竞选业委会成员,这同样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业委会委员资格设定这方面的限制条件。

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期待各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成员”为契机,对那些不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土政策”来一个专项清理,切实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来源:新华报业网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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