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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业委会委员到底要不要交清物业费

 朝晖图书馆 2023-07-01 发布于河北

案情摘要:2022年4月,某市居民张先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提出,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这与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对其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启动了备案审查,并进行了回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经过审查,以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制定机关应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核心问题:很多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因此而进行立法修订,导致在立法导向上不应将按时缴纳物业费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中,又作出了相反规定。

笔者已经接到多个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并要求街道办事处不予适用该条规定,然而,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较高,街道办事处也并无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职权,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不得不适用已生效的地方性法规。

而要解决该问题,还是应当由立法部门启动法规修订的程序,及时修改法规中与上位法相违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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