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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占用毁坏林地、草地等涉及林业、草地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神州国土 2022-05-04 发布于河北
开鲁县人民法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司法局
开鲁县林业局开鲁县农牧业局
《关于非法占用毁坏林地、草地等涉及林业、草地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草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对非法占用毁坏林地、草地,改变被占用林地、草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等涉及林业、草地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公正、准确、严肃执法,切实加强生态文明的保护力度,同时在确保能够恢复生态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涉及林地、草地案件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延长缓刑考验时间,同时在判决中适用禁止令条款,禁止被告人在被占用毁坏的林、草地上耕种林业部门禁止耕种的农作物,同时增加必须恢复生态的附随义务,并适当判处罚金数额。


三、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须向林业部门、草原监管部门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恢复林业生态保证金每亩500.00元、恢复草原保证金每亩300.00元,此款分别由林业部门、草原监管部门收取后与法院共同管理。


四、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缓刑考验期)按照林业部门要求的标准植树造林,草地按照草原部门的标准恢复植被,此项工作由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监管。


五、根据恢复情况经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经人民法院同意返还生态保证金。


林地案件于判决生效后的下一年度5月1日前完成恢复造林,于每年的8-10月份验收,连续验收三年,第三年验收达到标准(农防路林、果品经济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5%以上,其他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连续三年达到85%以上),一次性返还生态保证金。


草地案件于每年的9月份验收,第一年验收草原植被盖度应达到50%以上、高度在10厘米以上,返还30%生态保证金;第二年验收草原植被盖度应达到70%以上、高度在10厘米以上,返还30%生态保证金;第三年验收草原植被盖度应达到90%以上、高度在10厘米以上,返还40%生态保证金;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林业、草原部门要求恢复生态的,或未达到林业、草原部门要求标准的,林业公安局、草原监理所向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经核实后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撤销缓刑,决定撤销缓刑的罪犯所缴纳的生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用此款对罪犯所占用的林、草地进行恢复造林、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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