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朝(化名)与被执行人郭平(化名)、郭栓(化名)就相邻通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郭平、郭栓排除双方之间通路上的堆放闲置物。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郭平、郭栓未主动履行,权利人王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排除了被执行人堆放在通路上的闲置物,案件执行完毕。事隔两个月后,被执行人郭平、郭栓及其家人在申请执行人的通路上又将排除的堆放闲置物堆砌了起来,继续影响申请执行人的通行。王朝又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继续执行排除妨碍。 【争议焦点】 该案法院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原判决书再申请法院执行,理由是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案件已经执结,所以必须就被执行人新的侵权行为另行向法院起诉,待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后再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就原审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原审判决书依然有效,被执行人不得针对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评 析】 对于类似的后续侵权行为能否继续申请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权利人应以原判决书作为权利依据,继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理由比较充分。 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通常具有长期性、有效性和排他性,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再次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否则仍旧构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法院判决书也将产生延续效力,所以对判决文书已确认的相同的新的侵权行为,没有必要通过另行诉讼重新确认,而应直接申请执行。 二是另行提起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与原判决的事实理由和结果必然一致,这样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不符合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侵权行为人反复多次作出同样的侵权行为,都要另行提起诉讼的解决,那么同一纠纷就会产生难以穷尽的诉讼。 三是直接申请执行原判决书,不仅能解决当事人间的讼累问题,而且能彻底解决纠纷。被执行人在第一次强制执行后再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依法可以认定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理,至于被执行人实施妨碍执行的次数,只能作为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执行时效的问题。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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