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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被保护

 江山BQ 2022-05-05 发布于北京

来源:潍坊中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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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获取银行贷款,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以出售名义与于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双方还签订回购合同,约定该房屋的首付款由该置业公司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发放至置业公司账户后,也实际由置业公司使用并负责偿还,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仍归置业公司所有等事项。后卢某某因被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强制执行网签在于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执行过程中置业公司以其系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并要求将该房屋确权给置业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该置业公司对涉案房屋不具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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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司法审判领域出现部分开发商与名义购房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的“虚假按揭”类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侧重于研究一旦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停止向银行还款,银行的债权如何救济等问题。

该案的侧重点是一旦名义购买人名下的房产因名义购买人的债务被法院执行时,开发商能否以其系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排除法院的执行。开发商以向他人出售房屋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非法目的,到头来必将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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