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10028400611330381MB195923XQ14330381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建设单位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国主席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10-01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01-01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八、决定机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审批权限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二)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7-65827726、0577-65827296 办理地点: 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H区17、18号环保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时限说明: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批复文件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5827726、0577-6582729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5830905、0577-65823505、0577-8189000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H区17、18号环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5827726、0577-6582729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
来自: 昵称30168256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