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卷烟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 批发 ----------------- 零售 (复合消费税) (加征复合消费税) × 要素 | 规定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 批发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量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 元/箱关注的问题: (1)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例1:卷烟批发企业甲 2021 年 11 月批发销售卷烟 500 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 300 箱、零售专卖店 150 箱、个体烟摊 50 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 13000 元。 解: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150+50)×11%+(150+50)×250=336000(元) 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 ≧130 万元 2. 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 批发---------------------- 零售 (从价消费税) × (加征从价消费税) 要素 | 规定 | 征税范围 | 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纳税人 |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10% | 应纳税额 | 1.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 |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生产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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