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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土地行政讼诉案的思考(农村住房查处职责)

 激扬文字 2022-05-06 发布于四川

 

对一起涉土地行政讼诉案的思考

葛建智  2021.10.8

近期南方某县级市农业农村局在一起涉地行政诉讼案中,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诉称原告租给合作社的耕地被转给镇政府安排给了第三人,做为省级公路建设拆迁安置,建了住房,要求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基层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市级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基层法院一审裁定,指令该基层法院继续审理,该基层法院重新立案,公开审理,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一年多前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调查处理。对此,笔者不惴浅薄,思考管见如下:

1. 农业农村部门的问题

法律关键词解读错误和答辩方向和用词错误。

1.1 败诉点可能就在“限缩解释”。该农业农村局答辩词中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一词的含义 “限缩解释”为宅基地,可能是败诉的主因。笔者认为它的“土地”既含宅基地,也含规划内建设用地(将要或备用宅基地的未开发地,不是耕地)的合称,“土地”没大错,只是缺少“定语”,如“规划内的”还是“所有的”,进行精准限定。

所有层级政府及部门都无权(基层部门更无权)解释法律,无权限缩法律用语名词的“内涵”、扩大其“外延”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常务会(《立法法》第四十五条),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归最高检、最高法(《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报备人大)。

1.2 答辩表述重点

从农业农村局角度答辩词应紧扣主题,直截了当、开门见山的说清原告诉求的耕地上建房的执法权依法依“三定”职责归自然资源局,理由:一是中央给自然资源部门的“三定”职责有一项是耕地保护;二是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批或骗批、农用地改建设用地在内的所有非法占地行为等都归自然资源部门管;未划入宅基地规划范围的耕地,仍是耕地,不是宅基地和规划建宅用地合称的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理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等等。

1.3 委托代理人团队

委托代理人有二人,第一人是局内工作人员,第二人才是本地律所的律师,第三人聘请的是北京某大律所在地级市的分支律所的二位执业律师。关乎其切身利益,涉及住宅是拆还是不拆,很重视。

1.4 处置态度问题

当初被告未做答复是不妥当的,应主动及时查清情况、内部讨论、郑重答复,以决定是滞受理或移交,必要时抄送、知会相关部门。这是个态度问题,置之不理不是应有态度,引发原告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不应该。不管归不归你管,该调查,则调查;该回复,则回复;该请示上级或本级政府,则请示。

2.土地法第七十五、七十八条的词语精准定义问题

2.1 第一种理解: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处罚归自然资源部门,治理验收达耕地标准归农业农村部门专业配合。第七十八条中没有处罚只有退地、责令拆房,是从第七十七条中析置出来的特别规定,专述违反第六十二条农宅规定的处罚条款。既然没有恢复原状的表述,那它的“土地”,不是指耕地,仅指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将要用于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顶多再扩大到未利用地,但不是耕地。未划入宅基规划的耕地就不是七十八条所称的违建宅“土地”,仍属耕地,归自然资源部门管。

2.2 第二种理解:第七十五条,擅自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处罚归自然资源部门,退地、责令拆房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既含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也包括规划将要用于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还包括耕地在内农用地,即:一切土地。违宅盖在哪,农业农村部门就责令拆除到哪。

2.3 农村宅基地的改革问题

宅基地范围是变化的,有扩大和缩小的可能。宅基地的范围、使用、处置等政策是变化、发展的,狭义、固定的宅基地观念跟不上发展、动态的形势。农业农村部职责里有个“改革”,就是要适应、方便“三农”,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有农村气息和特点,用发展、动态的眼光看宅基地,未来既有可能宅基不足,扩大规划宅基的可能;也有可能因户少宅多,缩减宅基地的可能。具体说,人多宅基不够,加上有可能将养殖家禽占用的院落面积一并计入宅基地面积,核准面积可能将来还要扩大的趋势,解决农民家庭养殖和农村生活实用需求(在助解决历史形成的超面积难题),那么扩大“宅基地”面积了,宅基地不够怎么办,就得用未利用地或转用农用地;当然也有可能减少宅基地、扩大非宅基地的情况,(如乡村建设、规划整治“空心村”),退宅后,则原宅基地就不是宅基地了,有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农用地。

2.4 法律表述中的定语

定语不清,易生歧义、推萎扯皮。假如第七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发生在宅基地上,谁来处理?笔者认为也应属七十七条中的“土地”范围、“非法占地”,也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可见按分职责也有重复“交集”,根因在法律条文“土地”定语不精准。即: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是指“所有的土地”还是“规划内的土地”?第七十五条中的“各自职责”内容是什么?农业农村部门是按“地类”管宅基地,还是管农宅(不论农宅下面是什么地)?希望有权做出法律解释的机关对此做出权威精准解释,根除扯皮、推萎

3.法院问题

历时一年多,不计判决文书结尾一段训词和多处打字错误(将“积极”误打字成了“私极”,“负责”打成“负贵”,“工作日“打成“工作乱”等),一审裁决与再审裁决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为什么反转?

4.原告和被告问题

4.1 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最有资格做原告的,但村委会是知晓(同意)的。

本案原告被法院认定为利害相关人,初衷不是要保护耕地安全,还是想长久拥有承包耕地的资格。如从机动地(如有)里补给原告一块是否就解决了问题?如果乡镇安置违法,原告就应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4.2 被告问题

宅基地审批单位是乡镇级政府(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规划,乡镇政府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拆除。建房是镇政府批准了的村委会知晓,镇政府、村委会似乎也会成为被告。

如何认定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是宅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还是指违建住宅盖到哪里就查到哪里的所有土地,决定了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谁应成为被告。

5.下步问题、经验教训和感受

5.1 下步要祥细调查,村镇安排批准建宅合法、有无错误?农业农村局如何回应和结案?村镇安排批准建宅如不合法、有错,农业农村局如何执法?拆房带来的损失会不会引发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是农业农村局、镇政府还是共同?

5.2 客观地说,如何理解、承担界线不很清晰的新职责,是所有层级加强法律学习的新任务,是难题、有困惑。农业农村局部门对诉求应主动、积极回应,调查、回复;庭辩要主方向正确,用词要合法、规范;涉及法律疑问,要多问(政府、司法、上级等)、多跑(会商、沟通、协调、安抚)、多准备(代理人团队、材料准备等),避免被动的当“冤大头”、“替罪羊”、损失名誉。

5.3 初始承包人占别人耕地建房不可能;占自己耕地建房,一是离群索居不大可能,二是有宅再建不必要。最有可能是在承包、转包过程中发生占耕地建房,当事人可能不是本村村民、经镇政府同意或有背景。。。如何认定事实,关乎适用哪条法律。

5.4 有一些省将宅基地执法下放乡镇,将拥有宅基地审批管理权的、紧密联系村屯的乡镇政府,赋予其责令拆除的执法权,责权统一,情况清楚、执行方便、节省工作成本、制止及时,是可推广好办法,农业农村部也已肯定和推广。农业农村部门就避免了责、权不统一,情况不明等带来的被告、被斥责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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