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措辞中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恪守十个严禁。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严禁含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严禁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严禁借党史学习教育之名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健康焦虑”,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使用“独家”“独创”“全国领先”“遥遥领先”“领导品牌”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否则,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风险。
(5)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以患者名义发布就诊经历;医师、药师作为主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通过直播、短视频销售医疗器械产品。
(6)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7)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违规描述如“包治百病,老少皆宜”等。
(8)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
(9)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10)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1)不得在医疗器械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
(12)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如“三天病痛消失”、治疗前后对比图等。
(13)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