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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土地被查封后能否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为由请求法院暂时

 随手一阅 2022-05-07 发布于浙江省
浙江高院:土地被查封后能否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为由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土地查封措施?

法院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宁波中院作出(2019)浙02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冻结宁波司普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普瑞茵公司)银行存款61591500.9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2日,宁波中院轮候查封了司普瑞茵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核心区地块(权证号:甬国用2015第1××**,以下简称案涉地块)。
2.之后,司普瑞茵公司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为由,请求宁波中院暂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11月14日,宁波中院作出(2019)浙02执保382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地块的轮候查封,转贷款完成后,对该地块继续按原查封顺序予以查封。2019年11月22日,宁波中院对上述地块再次予以轮候查封。
3.在本次转贷之前,案涉地块存在两笔最高额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债务人为司普瑞茵公司,最高债权金额1亿元,实际欠款本金50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亦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债务人为宁波华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捍公司),最高债权金额1亿元,实际欠款本金5000万元。在本次转贷之后,司普瑞茵公司名下上述地块新设立两笔最高额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债务人为司普瑞茵公司,最高债权金额2.021431亿元,实际欠款本金50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亦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债务人为华捍公司,最高债权金额2.021431亿元,实际欠款本金5000万元。

现中建八局以案涉地块抵押最高额由转贷之前的2亿元变成4亿余元,严重损害了中建八局合法权益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9)浙02执保382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9)浙02执保382-1号查封、冻结、扣押通知。

浙江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波中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案涉地块后,允许司普瑞茵公司进行转贷,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
但司普瑞茵公司、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在转贷过程中将原最高债权总额2亿元登记为4亿余元,将可能损害本案申请保全人中建八局的合法权益,确属不当。
在本案复议期间,司普瑞茵公司、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已对前述登记行为进行了纠正,且转贷前后的实际借款本金均未发生变化,已排除对中建八局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浙江高院查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的浙(2021)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09908号、00099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记载:案涉地块设定抵押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0000万元。)
中建八局在复议中提出的案涉地块抵押最高额由转贷之前的2亿元变成4亿余元的事实已不存在,故其复议请求已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2020)浙执复50号 ·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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