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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一奖”制

 zbpzbpzbp 2022-05-07 发布于重庆
"三包一奖"制是在合作社建立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56年 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在规定各个生产队……生产计划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日数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计算的劳动日数量,把生产任务包给生产队。"1957年 9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更明确地提出:"必须普遍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这是社队分工分权的一项根本措施。""三包一奖"制对克服因农业社规模过大而带来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以及对加强经济核算,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三包一奖"制不可能完全克服农业合作社存在的矛盾,特别是不能解决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弊端。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对生产队从实行"三包一奖"制逐渐演变成大包干制。1962年实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使生产队成为统一经营、自负盈亏的核算单位,"三包一奖"制就不再被广泛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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