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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亏了98万!两投资者把基金公司告上法院,一胜一败

 君喆资管 2022-05-07 发布于上海

君喆提醒:本文内容仅对合格投资人开放!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且符合这些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最后,私募基金风险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不到1年的时间,100万亏的只剩下1万8,这事情搁谁身上都气不过。

这不,两位投资者最后一怒之下把私募公司、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告上法院,要求退还亏损的98万元。

更气人的是,明明大家买的同一只产品,在同一家法院开庭。结果却是一胜一负。

01 判决为何不同?

两个案件的第一被告为北京泓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附带起诉的有托管机构中信建投,以及代销机构深圳盈信基金销售公司和上海进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两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是泓实资产睿兴十号,为主观多头策略产品,风险评级R3-中高风险,运作期1年,2019年5月到期。

胜诉的投资者叫杨某涛,购买金额为100万。君喆查看了判决文书,法院予以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基金发行人和代销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判决文书有点长,君喆概括了一下,法院主要是基于3点原因做出的这一决策:

1、杨某涛年入仅为10万元,并不符合购买私募证券基金的合格投资人要求。
2、杨某涛的基金合同以及事后回访都是由基金代销机构上海进懋的销售员工代为签署,程序上不合法。
3、基金代销机构上海进懋员工曾承诺8%的“保底收益”,表述具有误导性。

最后,法院判定北京泓实和代销机构上海进懋赔偿本金损失981447.35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同时两名被告承担诉讼费,托管机构中信建投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另一名投资者贺某洋的诉讼请求则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驳回,且二审维持原判。

贺某洋的诉讼理由主要是:

1、北京泓实没有进行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披露,没有按约定举行持有人大会;
2、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没有及时告知投资者,没有履行基金登基和备案手续;
3、涉嫌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

法院认为,1和2两点属实,但和投资者的亏损之间无必然联系。第3点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确认,因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两个案例,一胜一负,但不管结果如何,估计拿回亏损的可能性都不大了。毕竟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资产也转移了,执行起来估计也很难。

02 基金公司携手代销机构做局?

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一只产品如何亏掉98%。正常情况下,亏20%或30%达到预警线和清盘线时,就开始和投资者协商后续操作了,为何会一口气亏完?

这恐怕也是投资人在二审时提出的涉嫌利益输送的原因。

根据法院查明,泓实的这只产品购买的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比例配置为权益类资产98%-100%,权益类资产为在港交所挂牌交易的中新控股股票。

也就是说,这只产品用98%-100%的仓位购买了中新控股的股票。

2018年6月,该产品以0.9港元/股的价格买入6660万元的中新控股股票,截至2019年7月停牌时,股价跌至0.012港元/股,也是该产品巨亏的原因。


泓实资产的曾用名为北京先锋国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代销机构进懋资产背靠网信集团,盈信基金大股东的前身为北京先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这三家公司和中新控股都是“先锋系”背景。


03 写在结尾
相信这个案例让不少投资者捏了一把汗,选择私募时可能会更加偏向于老牌和大型的私募公司,这样虽然安全,但也难免会错过一些小而美的私募机构。

除了私募公司的知名度外,君喆认为,也可以参考一些老牌银行和券商的白名单。毕竟,银行券商也有自己的风控制度,在入库上会有一个筛选。

然后私募发行人和代销公司的股东背景也值得关注,像这次泓实资产的,基金发行人、代销机构和实际购买的资产都是一个股东背景,难免产生利益输送嫌疑。

但没有任何一个方法是百分之百安全的,就算是银行代销机构的产品也发生过无法兑付的情况,银行券商偶尔发生一次腐败,就可能让投资者中招。

最重要的可能还是看机构的股东背景、人员构成、产品的风格、投资标的、策略、历史业绩等综合考量。

最后,希望每个投资者都能够被温柔对待,不遇到这些复杂的套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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