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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十一)

 w我的工程 2022-05-08 发布于西藏

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答: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认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是一个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你提的问题应该以合同的前面条款为准。

我的意见是,承诺书中的内容已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体现,不应属格式条款。现在就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解释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人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前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一承包人投标某一工程并中标,但在投标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创杯工程”并签订了承诺书,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承诺“创杯工程”,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此也未约定,投标前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这样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答:施工合同系中标备案的合同,该承诺书是招标前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招标文件中也未包含承诺书的内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承诺书的内容也未作约定。那么该承诺书首先不属于招投标文件和中标备案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承诺“创杯工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该承诺书应该属于违背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该承诺书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同时,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白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施工人按照承诺书完成了该工程,那么依照司法解释,承包人也不能以完成承诺书约定的“创杯工程”来要求增加价款。而依然应该按照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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