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个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两高”新司法解释: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当宠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出台。

就在前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建言献策板块发布了一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后文简称“意见稿”)消息。



细看附件无不让人振奋作声!原文附件2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一表中包括了人工繁育作为宠物中的鸟类(12种)和爬行类(7种)被列入标识范围👇 

而附件2列表中的物种,牡丹,小太阳,灰鸡,金刚,吸蜜,苏卡达,辐射,豹纹,泰加,绿鬣,无不是作为宠物爱好者群体中盼望开放呼声最高,同时也是案件争议曝光最频繁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作为CITES缔约国,中国于2003年5月1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以求经营、利用、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来源“可追溯”。至目前,试点范围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几大类,涉及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那么,这则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是不是就意味着爬友、鸟友的春天就此到来了?要知道,大多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改动不会太大。就在出意见稿前一天,广西有这么一则新闻👇

 因为《标识管理》还未正式出台,部分养殖场目前还需要审批获得许可,不能随意出售所谓的“带证”鹦鹉。 此处意见稿中,也就有了对标识管理办法细则说明(详见附件1):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需要办理标识证的单位或个人,告知了获取资质的要求、验证过程、核验说明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 一件新的规则制定,也会有不同的声音,部分群体也在趁机大肆宣扬“开放市场=走私横行”。 后面的附件3,就是针对《标识管理》的标识范围说明。
 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对标识管理开放后的优势,指明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合法繁育利用的管理方向和目前面临的问题。
 标识的出台,也意味着管理随之更新,附件3中提出的要求,可以猜测应是类似河南试点的“带证”鹦鹉,即一爬一身份证,统一管理和技术,保证公开可追溯。且颁证的部门需获取授权,对合法办证的养殖主申办标识实行流程的简化。
 可所谓重中之重就在这个“管理”上了。有了这次的标识口子,也很难不会想到会有些动歪心思的人去“洗白野生动物成人工”的情况。大家可以从这点出发,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提出意见。
👆点此查看视频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对于刑罚权的过度扩张有一定的限制。这突出的表现就是不再按个论,而是开始按价值论。今天的《罗老师说刑法》视频我们来详细讲一讲。 又是一剂强心针 ,希望也能对个人作为宠物养殖的审核资质有更好的开放度。不知道多久能看到正式的文件出台,但迈出这关键的一步也是重要且意义巨大的,在国爬的征程上值得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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