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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官网发布!】陆龟、鬣蜥、鹦鹉......这次真的要开放了?

 rlyl的自然世界 2022-05-08 发布于天津

上个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两高”新司法解释: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当宠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出台。

就在前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建言献策板块发布了一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后文简称“意见稿”)消息。

细看附件无不让人振奋作声!原文附件2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一表中包括了人工繁育作为宠物中的鸟类(12种)和爬行类(7种)被列入标识范围👇


而附件2列表中的物种,牡丹,小太阳,灰鸡,金刚,吸蜜,苏卡达,辐射,豹纹,泰加,绿鬣,无不是作为宠物爱好者群体中盼望开放呼声最高,同时也是案件争议曝光最频繁的动物!


官方附件点击链接即可获取👇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pdf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作为CITES缔约国,中国于2003年5月1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以求经营、利用、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来源“可追溯”。至目前,试点范围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几大类,涉及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那么,这则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是不是就意味着爬友、鸟友的春天就此到来了?

官方附件点击链接即可获取👇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要知道,大多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改动不会太大。就在出意见稿前一天,广西有这么一则新闻👇



▲来自:南国早报


因为《标识管理》还未正式出台,部分养殖场目前还需要审批获得许可,不能随意出售所谓的“带证”鹦鹉。


此处意见稿中,也就有了对标识管理办法细则说明(详见附件1):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需要办理标识证的单位或个人,告知了获取资质的要求、验证过程、核验说明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


一件新的规则制定,也会有不同的声音,部分群体也在趁机大肆宣扬“开放市场=走私横行”


官方附件点击链接即可获取👇

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pdf

后面的附件3,就是针对《标识管理》的标识范围说明


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对标识管理开放后的优势,指明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合法繁育利用的管理方向目前面临的问题


这个随之出台的法律制度,正是对新政策的一项重要保障。法规的制定同样需要我们的声音和谏言。👉【深圳王鹏鹦鹉案】各地网友呼吁放人!

标识的出台,也意味着管理随之更新,附件3中提出的要求,可以猜测应是类似河南试点的“带证”鹦鹉,即一爬一身份证,统一管理和技术,保证公开可追溯。且颁证的部门需获取授权,对合法办证的养殖主申办标识实行流程的简化。


可所谓重中之重就在这个“管理”上了。有了这次的标识口子,也很难不会想到会有些动歪心思的人去“洗白野生动物成人工”的情况。大家可以从这点出发,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提出意见。

👆点此查看视频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对于刑罚权的过度扩张有一定的限制。这突出的表现就是不再按个论,而是开始按价值论。今天的《罗老师说刑法》视频我们来详细讲一讲。




rlyl


又是一剂强心针,希望也能对个人作为宠物养殖的审核资质有更好的开放度。不知道多久能看到正式的文件出台但迈出这关键的一步也是重要且意义巨大的,在国爬的征程上值得纪念。

From: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ditor:r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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