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有两部分,正文内容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这些问题在其他省份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往期解析内容来源本公众号(微信号:nongyezf)。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1.案由书写不规范,不严格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进行填写。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全,存在个体工商户只写经营者,不填写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情况。 3.案件来源不清,只写某某单位,没有准确表述执法检查发现、交办、移送等情况。 4.案情简介表述不规范。不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要素进行描述。 5.立案缺少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错误、不规范、未精确到条款项等问题。如将《农药管理条例》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6.立案存在不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身份证信息等证据材料。 7.立案审批缺少执法机构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等问题。 8.立案时存在未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权利。部分检测报告未附有检测机构资质等证明材料,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但没有明确引用申请复检的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的书面材料。 二、调查取证阶段 1.部分案件存在执法人员持已过有效期证件开展调查取证,且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何处理未作出说明。 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笔录》等文书不是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记录不清、重复、内容欠缺、不规范等问题。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符合规定。存在将登记保存物品退回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无关的机构,该作出无害化处理的不予处理,解除登记保存后直接适用扣押,但不适用查封(扣押)审批程序。如将涉案动物进行“留验”强制,但不使用行政强制决定文书,且不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或者将先行登记保存中的就地保存等同于查封(扣押)措施。 5.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不依法进行审批,不引用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行政强制决定审批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不匹配,且存在告知当事人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错误表述。延长查封、扣押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等问题。 往期解析: 10.程序倒置。现场勘查(检查)、立案调查与询问笔录时间有出入,询问笔录时间早于现场检查、立案调查时间。 11.询问笔录不规范。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存在集中询问的情况。将个体工商户中的经营者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将经营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表述为法人,或者询问中出现“你是某某公司的法人?”等错误表述。 三、特别程序阶段 1.较大数额罚款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缺少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辩没有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三日,而是一律告知当事人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2.存在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没有留足法定期限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阶段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超出了法律规定。 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存在应当处罚企业处罚了个人,应当处罚妻子处罚丈夫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信息缺失严重,未完全列明当事人信息;经营者错误表述为个体户法人,被处罚主体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部分案卷存在执法机构为植保植检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等问题,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改后,还存在以动物防疫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部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违法事实描述过于简单、违法事实延伸查处不彻底等。 往期解析: 3.行政处罚决定缺少审批表,审批表无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等问题。文书中存在将法律顾问意见视为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无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法制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等,如审查意见为“同意终止案件调查程序”;部分文书上出现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加盖农业农村局印章等情况,出现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混同为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混同,执法机构内设的农资监管执法中队与执法大队混同等问题。 4.集体讨论决定存在的问题。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身份不明、集体讨论记录不规范等。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或者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没有充分说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适用准确,对多个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的量化数额不明确,裁量幅度也不规范。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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