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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

 玉文qwtfjozwwt 2022-05-08 发布于陕西省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此处仅讨论个人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均为个人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雇主与雇员在受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认定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应综合分析提供劳务者是否多年从事相关劳务,是否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劳务活动本身是否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劳务活动是否对劳动者有更专业性的要求,以及是否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对雇主而言,要看其在接受劳务成果中是否享有利益及利益的大小,是否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

总之,对于此类案件,应在个案中综合分析认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因为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营利性质,对于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等往往反不及提供劳务者,且其风险负担能力有限,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因此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既要注重保护雇员的切身利益,也不应无故加重雇主的赔偿责任,要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原标题:《【法官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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