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若是立案的时候是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用,原告撤诉的时候,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一半。若是经过多元化解,就是经过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后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可以免交。 若是案件没有经过多元化解而撤诉的,怎么才能少交诉讼费用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即,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可以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再申请撤诉,比如当初诉请是10万,简易程序诉费是1150元,现在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简易程序诉费是25元,最后原告撤诉,则可以申请退还诉讼费用1125元。 同样道理,对于调解的,达成的调解协议是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也即按照1万来收取诉讼费用,前提是变更过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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