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整体情况分析 图一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 (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后,在 2015-2021 年期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并在 2020 年后几乎直线上升。 公开数据中,从 2022 年 1 月到本次数据采集时间 3 月 18 日,该罪名的案件数量也已达 627 件,可以预见在未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将是高发型犯罪。 图二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湖南省、上海市,分别占比 16.41%、12.91%、9.10%。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 4075 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图三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 23475 件,二审案件有 1234 件,再审案件有 18 件,执行案件有 87 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 5.26%。 图四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 19751 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 3295 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 1 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 4486 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 14 件。 图五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 22138 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 10 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 1 件。 二、入罪标准 1.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图六 2.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图七 3.如何“帮”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图八 三、“无罪”案例统计 这里的“无罪”案件指的是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以及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起诉的案件。 暂未发现直接判决无罪的案例;经笔者对过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统计,通过检索“罪名+文书类型+年份”的方式,得出了现有公开数据中不起诉决定书的逐年数据,即 2018 年至 2022 年该罪名每年的不起诉案件数量,并制作图表如下: 图九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变化,截止 2022 年 3 月 18 日,该罪名不起诉的案件共计 4268 件,整体不起诉情况呈上升趋势。 为了进一步剖析上述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笔者又通过在“罪名+文书类型”结果中搜索法条的方式,分别筛选出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175 条的不起诉决定书,共计 685 件。 通过人工逐一核实,排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得出在当前条件下法定不起诉的案件 93 件,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 510 件。 图十 从上方的占比分布图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在总的不起诉案件中分别占比 2%、12%;绝大部分案件都属于构罪酌定不起诉。 四、无罪辩护要点 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共 603 件的逐一筛查,笔者总结出无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 1.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渝北检刑不诉〔2021〕455 号;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1〕Z39 号; 2.帮助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检刑不诉〔2021〕7 号;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新检刑不诉〔2021〕65 号; 3.主观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 号;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25 号; 4.将其银行卡让他人使用,但并不明知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漯召检刑不诉〔2021〕1 号; 5.帮助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系从犯,且犯罪未遂。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2 号; 6.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未实际获利,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3 号; 7.未参与倒卖银行卡的实际过程,未获取经济利益,没有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帮助的。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康检公诉刑不诉〔2021〕23 号; 8.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余检刑不诉〔2022〕11 号;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召检一部刑不诉〔2021〕Z8 号;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1.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扎检公刑不诉〔2021〕Z7 号;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41 号; 2. 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莫奕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 号;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 号; 3. 仅有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04 号;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华检刑不诉〔2021〕34 号; 4. 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 号;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民检刑不诉〔2021〕68 号; 5. 无法证明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漾检刑不诉〔2021〕12 号;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务检刑不诉〔2021〕59 号; 6. 从事的工作与该案犯罪链条无直接关系或关系不紧密,主观违法性认识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1〕Z8 号;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1〕Z14 号; 7. 出卖、提供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结算支付没有达到涉犯罪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或者转入流水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 号; 不起诉决定书(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宽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 号; 8.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 号;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 号; 9. 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银行卡内大额资金流入或涉案银行卡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有关。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平检刑不诉〔2021〕39 号;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338 号; 10. 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是否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岑检刑不诉〔2021〕12 号;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1〕Z36 号; 11. 加入犯罪团伙参与时间短,参与期间该团伙获利等情节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54 号; 12. 无法查明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义检刑不诉〔2021〕20650 号; 13. 无法查证所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上游犯罪中涉及受害人、金额及获利情况尚未查清。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隆检刑不诉〔2021〕9 号;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1 号; 结语 综上,从对现有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总结出无罪辩护的观点一共有上述有21种,那么在类案的辩护中,我们可以参考上述辩护观点进行有效辩护,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仍有很多法律疑难问题,未能明晰,造成实践中判决结果不确定,不统一。如嫌疑人因帮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家属早日咨询刑事律师,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案件后续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作者简介: 刘艳,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从事检察工作十余年,共承办各类刑事案件1500+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后转岗至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现律所合伙人,律所业务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擅长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刑事风险防控,为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联系电话(同微信):18991935053。 毛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在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从事于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联系电话(同微信):18066898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