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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及追及效力

 洲塘书院 2022-05-09 发布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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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下文所提第x条,即指解释第x条;所引用民法典条文会提示引自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适用”,下文所提第x页即指该书第x页。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及追及效力(担保财产、债权、债务的部分清偿、分割、转让)

  1. 定义:是指担保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可完整地行使其担保无权。简言之,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担保财产的每一个部分都担保着全部债权的实现,债权的每一个部分也都受全部担保财产的担保。(353页)
  2. 主债权在受全部清偿前(哪怕已经受偿99%),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留置权除外。(38条、353页)
  3.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可以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全部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另有规定除外。抵押财产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或者担保一个债权的数个抵押物之一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53页)——追及效力:民法典406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关于民法典406条的理解适用,即物权编理解适用下第1092页:应区分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而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追及至受让人;如果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受让人善意取得,追及不了,所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绝对效力,仅在受让人恶意时具有追及效力,受让人善意则善意取得)
  4.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360页),支持,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解释39条)
  5.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该担保财产仍然要担保全部债务的履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若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则第三人对已转移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解释39条)
  6. 关于债务转移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民法典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条之所以将主债务被转移对担保物权的影响限制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因为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则即使主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转移,也不至于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本来就得全额清偿)。(361页;担保人对不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不同的信赖,更换债务人损害担保人利益;债权人允许债务转移,不代表转移后的债务便不必清偿,债权人仍然希望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债权人多是在债务人承担清偿的情况下才允许债务转移,因此在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衡量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债权人)
  7. 前述债务转移,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362页)
  8. 债务分割和债务转移适用同样的处理规则。(362页)
  9. 如果另有规定或者约定,担保物权不会随着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这种约定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受让人。(364页)
  10.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转让前的债权在担保人期待范围内)。若存在部分转让债权的情形,转让方仍可以就未转让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责任承担;如果存在回购约定,或者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解除,债权重新回到转让人手中,只要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依然要承担保证责任。(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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