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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笔记NO114:监管要看边际效应

 靠岸1 2022-05-10 发布于云南省

今天我来给你讲监管也要看边际效应。

我们先从昨天讲的汉德公式说起。汉德公式的思路挺清楚的,但是这个公式有点粗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几个变量的具体数值是多少不容易确定。

汉德公式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思考的工具,具体的数值没办法确定,但是每当我们把环境、背景、具体的约束都考虑进去以后,我们的解决办法就会越来越逼近准确的责任划分。

而在侵权法当中,针对责任的强弱不同,在强和弱之间的这个光谱上,我们就有一些定性,但还不是定量的分类,比如疏忽责任、严格责任、连带责任等等。

1. 生产商的“严格责任”

早在1944年,就曾经发生过一宗跟可口可乐相关的案子(Escola v. Coca Cola Bottling co. Fresno , 1944 ),可口可乐公司给一家餐厅送了好几箱用玻璃瓶装的可口可乐。这家餐厅把这几箱可口可乐放在室外,放了足足36个小时,当时天气炎热。

而餐厅的一位女服务员正要把这些可口可乐放进冰箱的时候,其中一瓶可口可乐发生了爆炸,炸伤了这位女服务员。女服务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赔偿,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可口可乐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疏忽。

在一审的时候,陪审团员一致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有疏忽。

但可口可乐公司不服,他说,“我们的生产过程一直是这样,你们来工厂看,你们来看我们怎么生产、怎么送货的,我们都是有严格程序的,你找不到证据。而且这几箱可口可乐已经交付给客人,在客人那里放了36小时了,我们的责任早就完结了。”

结果这个案子到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还是很维护这位女服务员的,他们说,“虽然我们也找不到证据,但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员们肯定是有理由判可口可乐公司疏忽的”,结果可口可乐公司还是赔了钱。

但在上诉法院的判决当中,有一位法官提出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 )”,意思是他跟大多数法官的判决结果相同,但是他要提供一个不同的理由。

他也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应该负责,但是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要负责的原因,并不是肯定存在可口可乐公司疏忽的证据,而是在这种产品发生意外对顾客造成伤害的案件当中,要让顾客提出证据证明厂商存在疏忽是非常难做到的一件事情,他们必须得是生产工业专家才有可能提出证据。

他说应该修改法律,只要生产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就欠消费者一个保证,他们应该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有严格的责任,顾客不需要提供关于疏忽的证据,他们就能够获得赔偿,厂家就负有责任,这叫“严格责任”。

也就从那个案件以后,“严格责任”的概念在这类产品安全的案件当中,越来越被人接受,厂家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担负严格责任基本上成了常态。

这样的做法有它合理之处。因为一件产品销售给千家万户,每一位顾客都有不同的使用场景,如果用玻璃瓶装的可口可乐,在一些比较正常的状态下面也会发生爆炸的话,那就得要求每一位顾客都成为专家,对气温、压强、搬动的程序等等,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

这样整个社会避免意外发生的成本也太高了。而倒过来只要可口可乐公司能够把瓶子做得更严实一点,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让所有顾客都不需要担心了。所以严格责任有它的道理。

2. 商家责任过大会事与愿违

但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是学经济学的,我们要盯住的永远不是某一个指标的最大化,我们要盯住的是多个指标之间的平衡。换句话说,我们要盯住的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平衡。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度,因为过分的安全、过大的责任也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

就拿昨天我们留的思考题,血液当中带有艾滋病毒的案子(Doe v. Miles Lab, Inc., 1987 )来说,套用可口可乐公司的原则,当然医院或者血液的提供者应该负有全责。但是在1986年以前,人们对艾滋病是一无所知的,医院和血液提供者即使负有全责,他们对于避免意外也是无能为力的。

任何一个生产者,当法律给他们分配了一定的责任以后,他们会怎么做呢?他们会依次做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根据他们的学识、才能、能力,看看能不能避免意外。

如果能而且值得这么做的,他们就这么做,这么做的好处大于因为意外所要赔偿的金额他们就赚了。所以法律把责任压到这些人身上,有能力避免意外的人身上,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减少意外。

但是如果责任人事实上是没有能力解决问题、避免意外的话,那他会怎么办?他的一个合理做法是去买保险,让风险分摊给其他人。与此同时,他也可以提高产品的售价,把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重新分摊给所有顾客,让所有顾客一起来承担。

第三步,如果他的责任还是太大,既没有办法通过买保险来分摊,也没有办法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分摊。那么他就会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铤而走险,继续生产,一旦出了事就破产、坐牢;如果他小心谨慎一点,他会做第二个选择:那就是不再生产,完全退出市场。

对血液产品的安全责任也面临着这个过程,首先让医院负责,医院可能会积极地跟踪医学文献,尽快地跟上医学发明发现的步伐。接着它会提高产品的售价,同时购买一定的保险。

但是如果它的责任太大的话,有一些根本无法预见的责任,它也要全部承担的话,那它可能就退出这个市场。退出这个市场对所有人,包括病人、医学研究者和整个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

这也就关联到经济学家对政府监管功能的分析上来了——政府需要对产品安全做出监管。

3. 政府监管产品安全的理由与成本

商人唯利是图,有时候不管产品的质量好坏都往外面卖,都拼命地卖给消费者。这时候引入一个第三方——政府机构——它是非盈利的,产品卖多卖少跟它没关系,引入了这个组织,让这个组织对产品的质量做监管,就能够使产品的质量不受盈利的动机所影响。

你说这是不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看上去是的。

比方说美国的“食物和药物监督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就是这样的组织。FDA成立于1906年,从那时候开始,它就对美国的食物和药物的安全进行监督,有很长一段时间,他们的监督职能是处于比较低调的状态。

一种新的药品要上市,它就送去给FDA审批,如果FDA 60天之内都没有给予答复,也就是默认它没有问题了,这种药品就可以上市了。

而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FDA成功阻止了一种安静剂的上市,这种安静剂对孕妇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受这种药物影响的孕妇,生下来的小孩儿四肢是不健全的。而这种副作用欧洲人并没有发现,这种药物在欧洲大行其道,所以那几年欧洲就出生了大量四肢不健全的婴儿,数量之大,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替儿童定制的假肢。

而196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还专门给FDA的局长颁了一个勋章,表彰FDA的贡献。

从此FDA的功能就大大加强了,他们的监管活动从过去的低调变成了高调,他们要负责的不仅要确保药物和食品安全,而且还要确保它们有效。这两个标准加起来,厂商就不容易满足了。

你会说食品和药品的质量提高没有什么坏处,但经济学的分析告诉我们,凡事都有成本。对销售利润没有任何牵连的审批官员,他们不追求销售利润,但他们不是没有追求,他们追求的是产品的极致安全。追求产品的极致安全就有成本

最重要的一个成本就是时间。官员越是谨慎,审批的时间越长,新药上市的时间就越晚,而许多病人因为吃不到新药病情恶化了,或者他们只能吃那些在市面上已经通过了的,质量反而比较差的药,副作用加大了,但这些都没有纳入监管官员的绩效考核公式里面去。

药物滞后期(Drug lag ),是FDA监管当中发生的一个事与愿违的严重社会后果。

现在,时不时就有艾滋病人和他们的家属,跑到FDA总部门口去抗议,要求加快新药的审批过程。他们说:“我们不需要那么安全的药,我们剩下的日子已经屈指可数了,赶快让我们试试那些新药。”

FDA追求极致安全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成本。医药公司得花费巨大的成本,来为药品的安全提高产品的边际质量。

在美国有一位叫Ellen Chow的医生,根据这个拼音我猜他是个香港人,姓周的香港人。这位医生发明了一种眼科治疗手术,能够让盲人复明,但是这种手术一直没有通过FDA的认证,原因在于这个认证过程得花很多钱,但这位医生没那么多钱。

而且在市场上,潜在能够接受这种治疗的病人为数本来就不多,把他们能够付的钱凑起来,也还不够FDA审批手续所要花的钱。一些病人就对着那些来采访的电视台记者说,“我们不需要那么安全,我们本来就看不见东西,最坏也就是这样了,让周大夫给我们做手术,我们不需要FDA来监管。”

当然FDA还是要监管的。监管官员所要追求的目标,跟病人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

课堂小结

今天我给你讲了安全责任分摊的光谱,有疏忽责任、有严格责任。我也给你讲了追求极致安全并不是我们的唯一目标。经济学告诉我们的是,我们总要在不同的指标上面取得平衡,我们要关注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的平衡。

我还给你讲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让一个非盈利的组织来对产品安全负责会产生的一些事与愿违的后果。

课后思考

我今天留给你的思考题是,如果我们让厂商把产品的所有副作用都清楚地列出来,也就是说政府强迫厂商对产品的所有副作用都做出强制性的披露,然后让消费者自己做一个选择,这会不会是一个好的解决安全问题的监管方式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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