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大连的公司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安排了实习机会,然而在向学生个人支付人工费时,遇到问题:支付个人是否按照劳务费方式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能否以列工资表的方式发放相关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大连市税务局之前在答疑中也明确表示,实习生需要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的规定,按照劳务费处理时,每次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以收据、劳务费发放表等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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