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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11 发布于上海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1.不可抗力的出现是在合同签署之后,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间内;2.不可抗力的出现是合同签署时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在合同签署之时已经出现的不可抗力属于商业风险,需要合同当事人自己承担。

案情介绍
01

 2020年10月26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署一份《采购框架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泰国生产的纯丁腈手套,由泰国直接运输至西班牙。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根据需求向乙方发送订单,双方对订单细节确认无误后(包括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正式签订《采购订单》(英文格式)。双方另行签订的《采购订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采购订单》条款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付款期限:乙方应凭《采购订单》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自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先行支付订单中约定的货款的50%作为定金,自甲方收到货物验收通过后并见提单扫描件后付清剩余款项。

 3.未事先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交货逾期超过10天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1天的,甲方还有权直接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若乙方不能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按时交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照本条款处理,如果合同金额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时,以甲方的损失计算。

 2020年11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采购订单》,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60000盒纯丁腈手套,合同总价为462,000美元。交期:收到50%定金后四周内交货。A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按照约定支付了总价款的50%,即231,000美元。

 2021年1月7日,B公司告知A公司,因泰国疫情影响,可能要延误交货期至1月18日。到了2021年1月18日,B公司又表示要延期至1月27日。

 2021年1月21日,A公司从网上看到了纯丁腈手套的生产商因生产假纯丁腈手套被泰国警方处罚的新闻,遂向B公司询问。B公司解释说采购的是另外一个生产商的手套,但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后B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手套,A公司要求B公司退款,B公司迟迟不退款。

 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及《采购订单》;2.B公司退还A公司预付货款138,600美元;3.B公司向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84,800美元。

 B公司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及《采购订单》,但认为A公司已支付的231,000美元的款项性质为预付款而非定金,不应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且B公司逾期交货系因为泰国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故应当免除B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对于A公司的第一项诉请没有异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B公司逾期交货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B公司辩称其逾期交货的原因系泰国爆发新一轮疫情影响工厂生产环节的衔接。对此,B公司提交了一系列国内新闻网站及公众号对于泰国疫情的新闻报道,但法院注意到,其与A公司签订涉案买卖合同及《采购订单》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全面爆发,且根据其提供的新闻报道,泰国政府早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已颁布紧急状态令,故泰国的疫情形势是B公司在订立合同、承诺交货时间时就应当考量的因素,可见疫情发生对于双方来说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B公司并未就新冠疫情造成其不能履行合同进行具体的举证证明,反而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一再表示能够交付货物,只是交货时间需要顺延,后又表示货物已经完成,但因A公司未支付尾款故无法交货。庭审过程中,B公司又自述涉案货物泰国工厂至今都未交货,原因在于泰国工厂已被警方查封。故B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迟延交货的具体原因,故法院对于B公司主张本案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抗辩难以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A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的231,000美元中,合同总价的20%即92,400美元系定金,其余138,600美元为预付款;B公司则认为231000美元均为预付货款,不存在定金,同意全额返还231,000美元。原因在于各方对于《采购订单》中deposit一词的中文释意存在不同理解,B公司认为应翻译为“订金”,而A公司认为应翻译为“定金”。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约定,A公司需先行支付货款的50%作为“定金”,同时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另外,合同还约定,《采购订单》条款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故无论deposit一词的释意为何,均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为准。有鉴于此,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及《采购订单》;2.B公司退还A公司预付货款138,600美元;3.B公司向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84,800美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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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1.不可抗力的出现是在合同签署之后,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间内;2.不可抗力的出现是合同签署时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署之时已经出现的不可抗力属于商业风险,需要合同当事人自己承担。

 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即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是合同价款的50%,但A公司起诉时只主张20%为定金,原因是《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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