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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需要注意的问题

 阿福根 2022-05-12

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支部的地位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支部的职责规定,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调整和改变了长期以来党支部规定单一化、零散化的状况,对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实务中,党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存在一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实务进行探讨。

一、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按照上述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实践中,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

2.党支部书记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并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与违纪事实相关的规定。

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超标准接待”的违纪党员处分事宜讨论时,不但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要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各省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

3.涉嫌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涉嫌违纪党员本人可以进行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涉嫌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

4.进行表决。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依照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口头和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也要宣布不同意、弃权的人数。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也要如实记录。

5.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闭会后,支部大会应该形成决议,并将决议提供给违纪调查机关。

二、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处分事宜需注意的问题

(一)应通知涉嫌违纪党员到会的问题

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之规定,为保障涉嫌违纪党员的权利,所在支部讨论对其处分事宜时,应通知涉嫌违纪党员参加会议。

但如涉嫌违纪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要受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拒绝参加支部大会的,则视为涉嫌违纪党员放弃自己的申辩等权利,支部大会可按照相关程序召开。

(二)涉嫌违纪党员可以参加表决的问题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员的权利,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行使党员权利作出了限制,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预备党员的权利,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党员均有表决权,因此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支部大会对党员纪律处分进行表决时,如涉嫌违纪党员有表决权可以参加表决。

党员被依法留置,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这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查办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发现有的党组织没有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的党员权利,造成其在留置期间,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时按照“先处后移”的要求,如果党组织要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时,其还具备表决的权利,就可以参加表决。

因此,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中止被留置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保证实体合规合法的同时也保证程序合规合法。

(三)参会人数的问题

在对乡镇纪委办理案件进行协助审理时,发现有些乡镇纪委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些乡镇纪委甚至认为要达到4/5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

(四)赞成人数的问题

在对乡镇纪委办理案件进行协助审理时,存在对赞成人数要求太低的问题,有些乡镇纪委认为,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形成决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的规定,因此实际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够形成决议。

注意: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也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参会人员、赞成人数跟《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完全相同。

即参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议。

(五)能否以支部委员会决议代替支部大会决议的问题

有些农村党支部考虑外出打工谋生党员多等原因,导致支部大会难以召开,即便召开也难以形成决议,径行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按照上述规定,只有支部大会才能讨论对党员的处分事宜,乡镇纪委也只能将支部大会决议呈报乡镇党委审批。

(六)通过微信等通信方式征求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有些农村党支部考虑外出打工谋生党员多等原因,在会前或者会中通过微信、电话等通信方式征求外出务工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意见,并将其意见计入赞成人数或反对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嫌违纪党员的处分事宜表决时,其意见只能提供给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参考,不能算成赞成票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

三、可不召开支部大会的特殊情况的把握

在讨论党员处分事宜时,既要严格按照要求召开支部大会,也要把握可不召开支部大会的特殊情况,做到会用、善用。

1.《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1]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中纪法复〔1996〕2号)作出的规定。答复认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我们在查办农村基层干部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干部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存在窝案、串案的特点,团体性腐败现象较多,主要表现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等多人共同作案。

如发现村党支部书记等共同违纪的,我们认为符合《答复》第二条“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的规定,可以不召开支部大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四川省纪委《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函〔2001〕22号)作出的规定。

该答复认为:在个别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1]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后,该条款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作出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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