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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存执法风险

 税和湛蓝 2022-05-13

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存执法风险

      房产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错位”,困难企业的概念不清,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范围不

细,导致税务机关在基层实务中有很大的执法风险。

      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审批减免,是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目前仅存不多的税务行政审批类事项之一。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庞杂繁多,主管税务机关在基层实务中,因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不统一,有执法风险。

      一是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矛盾,地税机关执法存在越权的风险。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省级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地方法规授权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省级地税局的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类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

     在实务中,地税机关执法就有了困惑:具体到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核准权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定“审批类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目前现状是:以甘肃省为例,地税机关继续全权审核批准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执法风险很明显已存在。

      二是困难企业认定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十八条、二十条”之后,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审批中“困难企业”是否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以及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企业?

      三是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范围不详细,实务中执行有歧义。房产税分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和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纳两种情形。目前,相关法规、规章未查到有明确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缺乏政策依据,执法风险不可避免。

      综上所述,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作出规范、统一和完善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解释和暂行规定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加强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落实与划分,统一执法依据。改变目前房产税优惠政策解释中出现的各主体的解释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落实与划分既关系到税法行政解释权的归属,也决定税法行政解释主体解释权的效力与范围,更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落实与执行各项政策,及时、准确把相关优惠政策送到纳税人。不论是实体法行政解释还是程序方面的行政解释,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是立法原则之一。

       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在实务中,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申请享受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比比皆是。那么,其是否符合享受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急需相关法规、规章给予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涵盖内容,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缺乏政策依据问题,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白银市白银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7年12月27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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